濫用麻醉藥品、精神藥品問題比較突出,特別是“下迷藥”等違法犯罪,檢察機關如何辦理這類案件?
最高人民檢察院以“依法懲治新型毒品犯罪 推進毒品問題綜合治理”為主題舉行新聞發布會,最高檢第二檢察廳壹級高級檢察官給出了答案。
“檢察機關嚴格區分麻醉、精神藥品用途。“麻醉藥品、精神藥品有雙重屬性,可用於醫療、教學、科研等合法使用,也可能被作為毒品濫用。對於麻醉、精神藥品的用途,可以從行為人買賣麻醉、精神藥品是否有合法目的予以認定,除醫療、教學、科研等合法目的以外的用途,原則上均應當認定為非法用途。”
犯罪分子利用相關藥品下迷藥的目的不壹,有的是為了實施強奸、猥褻、搶劫等犯罪,有的則為尋求刺激,無特定犯罪目的。檢察機關堅持準確認定犯罪性質,對濫用麻醉、精神藥品犯罪案件從嚴懲處。
對於向販毒、吸毒人員販賣麻醉、精神藥品的,應當按照販賣毒品罪進行追訴。對於非醫療、教學、科研等合法用途販賣麻醉、精神藥品,以及出於放任的故意,向不特定的人非法販賣的,均應當按照販賣毒品罪追究刑事責任。對於有證據證明行為人為實施強奸、搶劫等犯罪,給被害人下迷藥的,應當按照強奸、搶劫等嚴重犯罪處理。“特別是充分考慮犯罪行為的時空等具體情形,對於以發生性關系為目的投放麻醉、精神藥品,符合強奸罪等嚴重犯罪構成要件的,以強奸罪等犯罪進行追訴,而不能降格以欺騙他人吸毒罪進行處理。”
此外,檢察機關堅持嚴把案件事實證據關。“新型毒品犯罪手段隱蔽,要通過提前介入、退回補充偵查等工作機制,引導偵查機關圍繞毒品犯罪案件證據體系,及時、客觀、全面收集證據,必要時檢察機關開展自行補充偵查。”檢察機關著重加大對電子證據的審查力度,獲取關鍵的客觀性證據,尤其重視手機、電腦中電子數據的勘驗、提取和恢復、檢索,準確認定犯罪事實。
為確保罪責刑相適應,檢察機關還通過認真審查涉案麻醉、精神藥品含量、數量、毒品折算比例、交易價格、犯罪次數和行為人的主觀惡性及人身危險性,以及衍生犯罪等相關情況,提出適當的量刑建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