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守所是依法關押被逮捕或者被刑事拘留的罪犯的機構。被判處壹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罪犯,或者剩余刑期不超過壹年的罪犯,也可以由看守所監管。看守所實行24小時值班制度。值班人員應當堅守崗位,隨時巡視監獄。
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偵查終結,人民檢察院決定受理,人民法院決定審查、偵查終結,人民法院決定受理的犯罪嫌疑人,應當陸續移送、移交,辦理變更羈押手續,並書面通知看守所。
監室應當通風、采光、防潮、防暑、防寒。看守所應當定期檢查監舍,及時維修,防止火災和其他自然災害。在押犯罪嫌疑人的居住區域不得影響其日常生活。
犯罪嫌疑人羈押期間的夥食,應當按照規定的標準提供,禁止克扣或者挪用。少數民族和外國犯罪嫌疑人應被考慮在內,並在日常生活中給予適當照顧。
犯罪嫌疑人每天應有必要的睡眠時間和壹到兩個小時的戶外活動時間。看守所應當建立罪犯防疫衛生制度。
看守所應當配備必要的醫療器械和常用藥品。如果犯罪嫌疑人患病,應當及時給予治療。如果他需要去醫院治療,當地醫院應該負責治療。病情嚴重的,可以依法取保候審。
《中華人民共和國看守所條例》第三條是,看守所的任務是根據國家法律對罪犯實行武裝看管,確保安全。教育違法者;管理罪犯的生活和衛生;確保偵查、起訴、審判的順利進行。
第四條監管看守所在押人員,必須堅持嚴格警戒與教育相結合的原則,堅持依法管理、嚴格管理、科學管理、文明管理,保護在押人員的合法權益。嚴禁打罵、體罰和虐待罪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