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爆破材料的搬運和運輸
1.派去運輸爆破器材的采購員、武裝押運員和司機必須政治可靠,責任心強,熟悉爆破器材的性能和爆破規程,並經培訓考核合格。
2.運輸爆破器材的汽車由主管總經理(礦長)安排;必須是性能好的專用車,後備箱底部必須墊橡膠板,排氣管要改造,防止火星進入後備箱;樹幹不得用欄桿升高,必須插上標有“危險”的紅旗。
3.禁止炸藥和雷管同車裝載,炸藥箱不得超過車廂高度,不得低於四層;雷管箱不得橫放、倒置和堆放在兩層以上,並配備足夠的滅火器材。
4.禁止用燃氣車、拖拉機、自卸車、三輪車、自行車、拖車運輸爆破器材,禁止超載運輸。
5.運輸爆破器材的車輛不得裝載其他任何貨物,禁止乘坐其他人員和在後備箱吸煙。
6.運輸和裝卸爆炸品時,嚴禁劇烈碰撞、拋擲、傾覆或墜落,必須小心。
二、爆破材料的儲存和保管
1.所有新炸藥、雷管只準存放在藥房,清點並記錄,嚴禁存放在其他地方。
2.藥庫必須嚴格執行《煤礦安全規程》的有關規定:炸藥和雷管在儲存和保管過程中應嚴格檢查,防止受潮、變質、自燃、自爆或被盜。
3.每個倉庫存放的炸藥和雷管數量不得超過規定數量;炸藥和雷管必須分別存放在指定的地方。庫內禁止存放其他物品,箱與墻、箱與箱的距離應符合規定。
4.藥房要嚴格把關制度,辦理登記手續。庫區周圍嚴禁吸煙。嚴禁將其他易燃易爆物品帶入倉庫。嚴禁在倉庫內停留和進行其他活動。
5.藥房必須建立完善的收發手續,建立入庫驗收和登記制度。倉庫的存、發料數量要齊全,帳物相符,賬目清楚。
6.藥房必須有足夠的合格消防器材,定期檢查,發現不符合要求的要及時更換。
7.變質和過期的爆破器材應及時清理出庫,並按有關規定制定專項措施,報礦總工程師批準後銷毀。嚴禁私分和擅自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