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麻醉藥品、精神藥品處方管理規定》全文 麻醉藥品、精神藥品處方管理規定 壹、為加強麻醉藥品、精神藥品處方的開具、使用、保存管理,保證正常醫療需要,防止非法渠道流入,根據《麻醉藥品和精神藥品管理條例》和《處方管理辦法(試行)》,制定本規定。二是開具麻醉藥品、精神藥品使用專用處方。三、具有處方權的醫師首次為患者開具麻醉藥品、第壹類精神藥品處方時,應當親自為患者診斷,為患者建立相應的病歷資料,留存患者身份證復印件,並要求其簽署《知情同意書》(附後)。病歷由醫療機構保存。四、註射用麻醉藥品僅限醫療機構使用,或由醫療機構派醫務人員出診到患者家中使用。五、醫療機構應當要求使用非註射用麻醉藥品和第壹類精神藥品的患者每四個月復診或者隨訪壹次。六、非註射劑型麻醉藥品和第壹類精神藥品需帶出醫療機構使用的,具有處方權的醫師在為患者或者其代辦人開具麻醉藥品、第壹類精神藥品處方前,應當提供下列材料:(壹)二級以上醫院出具的診斷證明; (二)患者戶口簿、身份證或者其他相關身份證明; (三)代辦人身份證明。醫療機構應當在患者門診病歷中留存代辦人員身份證明復印件。七、麻醉藥品、精神藥品處方格式由三部分組成: (壹)前言:醫療機構名稱、處方號、患者姓名、性別、年齡、身份證號、門診病歷號、代辦人姓名、性別、年齡、身份證號、科室、開具日期等,並可增加專科要求的項目。(二)正文:病情及診斷;標註Rp或R,藥品名稱、規格、數量、用法用量。(三)後記:醫師簽名、藥品用量,以及審核、調配、核對、發放藥房專業技術人員簽名。八、麻醉藥品和精神藥品第壹類的處方打印紙為淺紅色,處方右上角分別標註 "麻"、"精壹";精神藥品第二類的處方打印紙為白色,處方右上角標註 "精壹"。處方右上角標註 "精二"。九、麻醉藥品、精神藥品處方由醫療機構按照規定樣式統壹印制。十、麻醉藥品、第壹類精神藥品註射劑處方為壹個劑型;其他劑型處方不得超過3日用量;控釋制劑處方不得超過7日用量。十壹、第二類精神藥品處方不得超過7日用量;對於某些特殊情況,處方用量可以適當延長,但醫師應當註明理由。十二、麻醉藥品和註射劑處方不得超過 7 天用量。癌痛、慢性中、重度非癌痛患者使用麻醉藥品、第壹類精神藥品註射劑處方不得超過3天用量;使用其他劑型處方不得超過7天用量。XIII.需要特別加強管理的麻醉藥品,鹽酸二氫埃托啡處方為單劑,限二級以上醫院使用;鹽酸哌替啶處方為單劑,限醫療機構使用。XIV.麻醉藥品處方至少保存 3 年,精神藥品處方至少保存 2 年。使用麻醉藥品和第壹類精神藥品的知情同意 《麻醉藥品和精神藥品管理條例》於 2005 年 11 月 1 日生效。為提高疼痛及相關疾病患者的生活質量,方便患者領取麻醉藥品和第壹類精神藥品(以下簡稱麻醉藥品和精神藥品),防止藥品丟失,請您在首次建立門診病歷前仔細閱讀以下內容: a. 患者擁有的權利:(1)患者有權在門診病歷中填寫 "同意 "或 "不同意 "的內容;(2)患者有權在門診病歷中填寫 "不同意 "或 "不同意 "的內容。患者擁有的權利:(1) 在醫師或藥劑師指導下取藥的權利;(2) 向醫師、藥劑師、護師領取麻醉藥品、麻醉藥品和精神藥品的權利,向醫師、藥劑師、護師領取精神藥品的權利;(3) 委托親屬或監護人代領麻醉藥品的權利;(4) 權利受到侵犯時向有關部門投訴的權利。衛生行政主管部門受理投訴:電話: 2.患者及其親屬或監護人的義務:(1)遵守有關法律、法規和相關規定;(2)如實說明病情,有無藥物依賴或濫用藥物史;(3)不再使用麻醉藥品和精神藥品時,應立即停止服藥,並將剩余藥品無償交回建立門診病歷的醫院;(4)不得將麻醉藥品和精神藥品轉讓他人或出售。(不得向他人轉讓或出售麻醉藥品和精神藥物。重要說明: (1) 麻醉藥品和精神藥物僅供病人因病情需要使用。任何其他使用或非法持有麻醉藥品和精神藥品的行為都有可能觸犯刑法或其他法律法規,並將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二)違反相關規定,患者或代理人將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本人已詳細閱讀上述內容,同意在享受上述權利的同時,履行相應的義務。醫療機構(章):患者(家屬)簽名經辦人簽名年 月 日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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