銷售假藥的認定標準是什麽?
兩校關於辦理危害藥品安全刑事案件若幹問題的解釋
第三條生產、銷售假藥,有下列情形之壹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壹百四十壹條規定的“其他嚴重情節”:
(壹)造成重大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的;
(二)生產銷售金額二十萬元以上不滿五十萬元的;
(三)生產、銷售金額10萬元以上不滿20萬元,且具有本解釋第壹條規定情形之壹的;
(四)根據生產、銷售假藥的時間、數量、種類等情況。,應該算嚴重。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壹百四十壹條生產、銷售假藥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罰金;對人體健康造成嚴重危害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本條所稱假藥,是指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的規定,屬於假藥並按假藥處理的藥品和非藥品。
2019最新《藥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條禁止生產(含配制,下同)、銷售、使用假藥、劣藥。
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為假藥:
(壹)藥品所含成分與國家藥品標準規定的成分不符的;
(二)以非藥品冒充藥品或者以其他藥品冒充藥品的;
(三)變質藥品;
(四)藥品適應癥或者功能主治超出規定範圍的。
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為劣藥:
(壹)藥品成分含量不符合國家藥品標準的;
(二)被汙染的藥品;
(三)未標明或者變更有效期的藥品;
(四)未標明或者變更產品批號的藥品;
(五)已過期的藥品;
(六)擅自添加防腐劑和輔料的藥品;
(七)其他不符合藥品標準的藥品。
禁止未取得藥品批準證書的藥品生產和進口;禁止使用未經按照規定審查批準的原料、包裝材料和容器生產藥品。
使用依照國家法律生產、銷售的假藥,造成輕傷、重傷或者其他嚴重後果的,應當認定為對人體健康造成嚴重危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