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務院關於建立城鎮職工基本
關於醫療保險制度的決定
國發[1998]第44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國務院各部委、各直屬機構:
加快醫療保險制度改革,保障職工基本醫療,是建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客觀要求和重要保證。在認真總結近年來醫療保險制度改革試點經驗的基礎上,國務院決定在全國範圍內開展城鎮職工醫療保險制度改革。
壹、改革的任務和原則
醫療保險制度改革的主要任務是建立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制度,即適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根據財政、企業和個人的承受能力,建立保障職工基本醫療需求的社會醫療保險制度。
建立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制度的原則是:基本醫療保險水平要與社會主義初級階段的生產力水平相適應;城鎮所有用人單位及其職工都要參加基本醫療保險,實行屬地管理;基本醫療保險費用由用人單位和職工雙方承擔;基本醫療保險基金實行社會統籌和個人賬戶相結合。
第二,覆蓋範圍和支付方式
城鎮所有用人單位,包括企業(國有企業、集體企業、外商投資企業、私營企業等。),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單位及其職工,都應參加基本醫療保險。鄉鎮企業及其職工、城鎮個體經濟組織業主及其職工是否參加基本醫療保險,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決定。
基本醫療保險原則上以地級以上行政區域(含地、州、盟),或縣(市)為單位。原則上,北京、天津、上海三個直轄市在全市範圍內(以下簡稱統籌地區)實行統籌。所有用人單位及其職工應當按照屬地管理原則參加本統籌地區的基本醫療保險,實行統壹政策,實行基本醫療保險基金的統壹籌集、使用和管理。鐵路、電力、遠洋運輸等跨境生產流動性大的企業及其職工,可以相對集中的方式參加異地基本醫療保險。
基本醫療保險費由用人單位和職工雙方繳納。用人單位的繳費率應控制在職工工資總額的6%左右,職工的繳費率壹般為本人工資收入的2%。隨著經濟的發展,雇主和雇員的繳費率可以相應調整。
三、建立基本醫療保險基金和個人賬戶。
建立基本醫療保險統籌基金和個人賬戶是必要的。基本醫療保險基金由統籌基金和個人賬戶組成。職工個人繳納的基本醫療保險費全部計入個人賬戶。用人單位繳納的基本醫療保險費分為兩部分,壹部分用於建立統籌基金,另壹部分計入個人賬戶。個人賬戶的比例壹般為用人單位繳費的30%左右,具體比例由統籌地區根據個人賬戶的繳費範圍和職工年齡確定。
統籌基金和個人賬戶應當劃定各自的支付範圍,分別核算,不得相互占用。確定統籌基金的起付標準和最高支付限額,起付標準原則上控制在當地職工年平均工資的10%左右,最高支付限額原則上控制在當地職工年平均工資的4倍左右。起付標準以下的醫療費用,由個人賬戶支付或由個人自負。起付標準以上、最高支付限額以下的醫療費用,主要從統籌基金中支付,個人也要承擔壹定比例。超過最高支付限額的醫療費用可以通過商業和工業醫療保險解決。統籌基金的具體起付標準、最高支付限額和起付標準以上、最高支付限額以下的醫療費用個人負擔比例,由統籌地區根據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的原則確定。
四、完善基本醫療保險基金管理和監督機制。
基本醫療保險基金納入財政專戶管理,專款專用,不得挪用。
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負責基本醫療保險基金的籌集、管理和支付,應建立健全預決算制度;財務會計制度和內部審計制度。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的業務經費不得從基金中提取,由各級財政預算解決。
基本醫療保險基金銀行計息辦法:當年籌集部分按存款利率計息;上年結轉的基金本息按整存整取銀行存款利率計息3個月;存入社保財政專戶的沈澱資金,按照不低於本檔次利率的三年期零存整取儲蓄存款利率計息。個人賬戶的本金和利息歸個人所有,可以結轉和繼承。
各級勞動保障和財政部門要加強對基本醫療保險基金的監督管理。審計部門要定期對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的基金收支和管理情況進行審計。在統籌地區,應當建立由政府有關部門、用人單位、醫療機構、工會代表和有關專家參加的醫療保險基金監督組織,加強對基本醫療保險基金的社會監督。
動詞 (verb的縮寫)加強醫療服務管理
需要確定基本醫療保險的服務範圍和標準。勞動保障部會同衛生部、財政部等有關部門制定基本醫療服務的範圍、標準和醫療費用結算辦法,制定國家基本醫療保險藥品目錄、診療項目、醫療服務設施標準和相應的管理辦法。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應當根據國家規定,會同有關部門制定本地區相應的實施標準和辦法。
基本醫療保險由定點醫療機構(含中醫醫院)和定點藥店管理。勞動保障部會同衛生部、財政部等有關部門制定定點醫療機構和定點藥店資格審批辦法。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要按照中西醫結合的原則,兼顧基層、專科和綜合醫療機構,負責確定定點醫療機構和定點藥店,並與定點醫療機構和定點藥店簽訂合同,明確各自的責任、權利和義務。在確定定點醫療機構和定點藥店時,要引入競爭機制。勞動者可以選擇多家定點醫療機構就醫、購藥,也可以憑處方在多家定點藥店購藥。國家醫藥產品監督管理局會同有關部門制定定點藥店購藥事故處理辦法。
各地要認真貫徹落實中央、國務院關於衛生改革與發展的決定(鐘發[1997]3號)精神,積極推進醫藥衛生體制改革,少投入資金,讓人民群眾得到好的醫療服務,促進醫療衛生事業健康發展。要建立醫藥分開核算和管理的制度,形成醫療服務和藥品流通的競爭機制,合理控制醫療費用水平;要加強醫療機構和藥店內部管理,規範醫療服務行為,減員增效。降低藥品成本;要理順醫療服務價格,在實行醫藥分開核算和管理的基礎上,合理提高醫療技術服務價格,降低藥品收入在醫療總收入中的比重;要加強專業技術培訓和職業道德教育,提高醫療服務人員的素質和服務質量;要合理調整醫療機構布局,優化醫療衛生資源配置,積極發展社區衛生服務,將社區衛生服務中的基本醫療服務納入基本醫療保險範圍。衛生部會同有關部門制定醫療機構改革規劃和發展社區衛生服務的相關政策。國家經貿委等部門要認真配合藥品流通體制改革。
六、妥善解決有關人員的醫療問題。
離休人員和老紅軍的醫療待遇不變,醫療費用按原經費渠道解決。支付確有困難的,由同級人民政府幫助解決。離休人員和老紅軍的醫療管理權限和法律,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制定。
乙級以上革命傷殘軍人醫療待遇不變,醫療費用按原經費渠道解決。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單獨建賬管理:醫療費用支付不足部分由當地人民政府解決。
退休人員參加基本醫療保險,個人不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對退休人員個人賬戶金額和個人醫療費用比例給予適當照顧。
國家公務員在參加基本醫療保險的基礎上,享受醫療補助政策。具體辦法另行制定。
為不降低部分特定行業職工現有醫療消費水平,在參加基本醫療保險的基礎上,作為過渡措施,允許建立企業補充醫療保險。企業補充醫療保險費在資本金總額4%以內的部分,從職工福利費中支付,福利費不足部分,經同級財政部門批準後,列入成本。
國有企業下崗職工基本醫療保險費,包括單位繳費和個人繳費,由再就業服務中心按照當地上年度職工平均工資的60%繳納。
七、加強組織領導
醫療保險制度改革政策性強,涉及廣大職工的切身利益,關系到國民經濟發展和社會穩定。各級人民政府要切實加強領導,統壹思想,提高認識,做好宣傳和政治思想工作,使廣大職工和社會各界積極支持和參與這項改革。各地要按照任務、原則和要求,結合本地實際,精心組織實施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制度,確保新舊制度平穩過渡。
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制度的建立始於1999年初,基本完成於1999年底。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要根據本決定的要求,制定醫療保險制度改革總體方案,並報勞動保障部備案。統籌地區應當根據規劃要求,制定基本醫療保險實施方案,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審批後實施。
勞動保障部要加強對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制度建立工作的指導和檢查,及時研究解決工作中的問題。財政、衛生、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要積極參與,密切配合,共同努力,確保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制度改革的順利進行。
壹九九八年十二月十四日
社會保險費征繳暫行條例
第壹章總則
第壹條為了加強和規範社會保險費征繳工作,保障社會保險費的繳納,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本條例適用於基本養老保險費、基本醫療保險費和失業保險費(以下簡稱社會保險費)的征繳。
本條例所稱繳費單位和繳費人,是指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的規定應當繳納社會保險費的單位和個人。
第三條基本養老保險費的征繳範圍:國有企業、城鎮集體企業、外商投資企業、城鎮私營企業和其他城鎮企業及其職工,實行企業化管理的事業單位及其職工。
基本醫療保險費的征繳範圍:國有企業、城鎮集體企業、外商投資企業、城鎮私營企業和其他城鎮企業及其職工、國家機關及其職工、事業單位及其職工、民辦非企業單位及其職工、社會團體及其專職人員。
失業保險費的征繳範圍:國有企業、城鎮集體企業、外商投資企業、城鎮私營企業和其他城鎮企業及其職工、事業單位及其職工。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據當地實際情況,規定將城鎮個體工商戶納入基本養老保險和基本醫療保險範圍,將社會團體及其專門人員、民辦非企業單位及其從業人員、有雇工的城鎮個體工商戶及其從業人員納入失業保險範圍。
社會保險費的繳費基數和費率按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的規定執行。
第四條繳費單位和繳費個人應當按時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
征收的社會保險費納入社會保險基金,專款專用,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挪用。
第五條國務院勞動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負責全國社會保險費征繳的管理和監督檢查。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社會保險費的征收、管理和監督檢查。
第六條社會保險費實行集中統壹征收。
社會保險費的征收機構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可以由稅務機關征收,也可以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按照國務院規定設立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以下簡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征收。
第二章收付管理
第七條繳費單位必須向當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辦理社會保險登記,參加社會保險。登記事項包括:名稱、住所、經營場所、單位類型、法定代表人或者負責人、開戶銀行賬號以及國務院勞動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規定的其他事項。
第八條本條例實施前已經參加社會保險的繳費單位,應當自本條例實施之日起六個月內,到當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重新辦理社會保險登記,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核發社會保險登記證。
本條例實施前未參加社會保險的繳費單位,應當自本條例實施之日起30日內,本條例實施後設立的繳費單位,應當自設立之日起30日內,持營業執照或者登記證等有關證件,向當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申請辦理社會保險登記。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審核後發放社會保險登記證。
《社會保險登記證》不得偽造、變造。社會保險登記證的樣式由國務院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制定。
第九條繳費單位社會保險登記事項發生變更或者繳費單位依法終止的,應當自變更或者終止之日起30日內,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辦理社會保險登記變更或者註銷手續。
第十條繳費單位必須按月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申報應繳納的社會保險費數額,經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核定後,在規定的期限內繳納社會保險費。
繳費單位未按規定申報應繳社會保險費數額的,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暫按該單位上月繳費數額的110%確定應繳數額;沒有上月繳納數額的,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根據單位經營狀況和職工人數暫確定應繳納數額。繳費人完成申報手續並按核定數額繳納社會保險費後,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按規定進行結算。
第十壹條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社會保險費由稅務機關征收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當及時向稅務機關提供繳費人的社會保險登記、變更登記、註銷登記和繳費申報情況。
第十二條繳費單位和繳費個人應當以貨幣形式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
繳費人應當繳納的社會保險費,由所在單位從其本人工資中代扣代繳。
社會保險費不得減免。
第十三條繳費單位未依法繳納和代扣代繳社會保險費的,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或者稅務機關責令其限期繳納;逾期不繳納的,除補繳所欠金額外,從欠繳之日起,按日加收千分之二的滯納金。滯納金並入社會保險基金。
第十四條征收的社會保險費應當存入財政部門在國有商業銀行開設的社會保障基金財政專戶。
根據不同險種的統籌範圍建立社會保險基金,包括基本養老保險基金、基本醫療保險基金和失業保險基金。社會保險基金單獨核算。
社會保險基金免征稅費。
第十五條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社會保險費由稅務機關征收的,稅務機關應當及時向社會機構提供繳費單位和繳費個人的繳費信息;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當匯總相關信息,並向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報告。
第十六條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當建立繳費記錄,包括基本養老保險和基本醫療保險,並按照規定記錄個人賬戶。社會保險機構負責保存支付記錄並確保其完整性和安全性。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每年至少向繳費單位發送壹次基本養老保險和基本醫療保險個人賬戶通知。
繳費單位和個人有權按照規定查詢繳費記錄。
第三章監督檢查
第十七條繳費單位應當向職工公布年度社會保險費繳納情況,接受職工監督。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當定期向社會公布社會保險費征收情況,接受社會監督。
第十八條根據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關於社會保險費征繳機構的規定,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或者稅務機關依法檢查單位繳納社會保險費情況時,被檢查單位應當提供與繳納社會保險費有關的用工情況、工資發放、財務報表等資料,如實反映情況,不得拒絕檢查,不得謊報或者隱瞞。勞動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或者稅務機關可以對有關資料進行記錄、錄音、錄像、拍照和復制;但是,應該為付款人保密。
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和稅務機關的工作人員行使前款所列職權時,應當出示公務證件。
第十九條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或者稅務機關查處社會保險費違法征繳案件時,有關部門和單位應當給予支持和協助。
第二十條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受勞動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委托,可以進行與社會保險費征繳有關的檢查和調查。
第二十壹條任何組織和個人有權舉報與社會保險費征繳有關的違法行為。勞動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或者稅務機關對舉報應當及時調查,按照規定處理,並為舉報人保密。
第二十二條社會保險基金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並依法接受財政部門的監督。審計部門依法對社會保險基金的收支進行監督。
第四章處罰
第二十三條繳費單位未按照規定辦理社會保險登記、變更登記或者註銷登記,或者未按照規定申報應繳社會保險費數額的,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情節嚴重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可處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罰款;情節特別嚴重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可以處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四條繳費單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有關財務、會計、統計的規定,偽造、變造或者故意銷毀有關賬簿、資料,或者不設置賬簿,致使社會保險費繳費基數無法確定的,除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給予行政處罰、紀律處分、刑事處罰外,依照本條例第九條的規定收繳;逾期繳納的,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或者稅務機關依照第十二條的規定,決定加收滯納金,並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以五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二十五條繳費單位和繳費個人對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或稅務機關的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依法在沈清申請復議;對復議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提起訴訟。
第二十六條繳費單位逾期拒不繳納社會保險費和滯納金的,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或者稅務機關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征繳。
第二十七條勞動保障行政部門、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稅務機關的工作人員濫用職權、徇私舞弊或者玩忽職守,造成社會保險費流失的,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或者稅務機關追回流失的社會保險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第二十八條任何單位和個人挪用社會保險基金的,應當追回被挪用的社會保險基金;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並入社會保險基金;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第五章附則
第二十九條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據本地實際情況,決定本行政區域內工傷保險費和生育保險費的征繳適用本條例。
第三十條稅務機關、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征收社會保險費,不得從社會保險基金中提取任何費用,所需經費列入預算,由財政撥付。
第三十壹條本條例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ltBR/>;附件:
想做就做吧。。不想幹就換。。雙向選擇。。。。如果工資高,可以自己拿出養老保險,在第壹人事網站上查詢。還有不同類型的養老保險:)祝妳好運!()三險是強制保險,住房公積金是可以豁免的。妳可以咨詢當地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門,然後打官司或者申請仲裁,但是這樣的話,恐怕這個單位不會再留妳了。如果妳已經不在這個單位了,也沒關系。有合同嗎?
沒有合同,有沒有證據證明妳在這裏工作,工資多少?
如果有兩者之壹,那麽妳可以向勞動部門舉報。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門有專門的審計部門,可以為檢察官保守秘密,維護檢察官的合法權益。
我不知道我是否能去。公司扣了工資,拒絕簽合同。沒有三險,很可憐。可以找當地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門談。如果單位真的如妳所說,國家是有規定的。如果用人單位不處理,單位會被罰款。這是法律要求。如果不處理,可以向勞動局申請仲裁,和其他同事商量。如果想留在本單位,壹定要大家多反映,可以壹起簽字。不然壹個人去仲裁,恐怕以後妳就要被開除了。沒有保險,就不做了。
1.如果用人單位不為員工辦理,
可以找當地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門談。
3.妳這個單位會被罰款的問題,在中國現有的市場經濟條件下是很普遍的,因為沒有非常有效的制約機制。確實如樓上大家所說,有勞動法律法規,但是雖然有各種規定,但是由於很多私營、私企的員工流動性很大,大部分單位都不願意按照法律法規給員工發放各種保險福利。對此,國家相關部門大多也是從保護企業積極性和發展地方經濟的角度來對待此類問題,本著不升官不糾的態度。
妳要對此做好充分的準備:1。如果不想在本單位長期工作,收集能證明存在此問題的相關證據,向勞動和社會保障局稽查大隊投訴。2.如果想繼續在這個單位工作,就要努力提高自己的工作技能,爭取更高的工資,然後自己繳納各種保險。撥打當地勞動保障號碼。南京的號碼是12333。首先要看妳公司的性質。如果涉及到企業,可以去勞動仲裁部門仲裁。涉及事業單位的,可以去人事仲裁部門仲裁。不過這兩種都是時效性強,速度快的。如果對仲裁不滿意,可以拿著仲裁裁決書去法院做裁決,提起申訴,現在找工作也不容易。
起訴他。司法局可以免費查閱和閱讀這方面的書籍。上海交通大學出版社出版了《老工人法律知識200問》、《白領法律知識200問》、《上海外來務工人員法律知識200問》。告訴他這是違反勞動法的。妳要收集好相關證據,向社保局投訴或者申請勞動仲裁,要求單位償還。保留工資證明,不做就告他。他必須補償妳。向單位管轄的勞動仲裁部門舉報就行了。
當地的“勞動保障監察大隊”是勞動行政部門設立的負責此事的行政執法機構。可以去咨詢,也可以去舉報,舉報壹勞永逸,因為用人單位簽訂正式的《勞動合同》履行社會保險義務是勞動年檢制度的基本條件。如果妳違反了它,妳將受到行政部門的嚴厲處罰,並被處以高額罰款。如果妳的勞動合同裏沒有醫保條款,那就是不完善。
法律規定企業必須為職工辦理醫療保險。
如果單位不幫妳,妳不僅要通過協商、仲裁或訴訟維護自己的權益,還要自己申請壹份商業醫療保險。請忍耐壹下。如果工作不好,告訴他單位所在地區有勞動保障機構可以投訴。我也在努力查,目前還沒有結果。如果妳有麻煩,請報警!國家有規定。;
如果用人單位不給員工辦理,可以向當地勞動保障部門舉報。現在的勞動和社會保障局保護的是弱者。
去勞動局報道。目前很多單位都沒有保險,我單位沒有。
如果妳想拿回妳的保險,妳必須做好隨時離開的準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