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了加強流通環節食品安全監督管理,維護食品市場秩序,根據《中華人民***和國食品安全法》(以下簡稱《食品安全法》)、《中華人民***和國食品安全法實施條例》(以下簡稱《食品安全法實施條例》)等法律、法規的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在中華人民***和國境內從事流通環節食品經營,應當遵守本辦法。
第三條
食品經營者應當依照法律、法規和食品安全標準從事食品經營活動,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管理制度,采取有效管理措施,保證食品安全。
食品經營者對其經營的食品安全負責,對社會和公眾負責,承擔社會責任。
第四條
工商行政管理機關依照法律、法規和國務院規定的職責以及本辦法的規定,對流通環節食品安全進行監督管理。
第五條
縣級及其以上地方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在當地人民政府的統壹領導下,負責本轄區內流通環節食品安全監督管理。
第六條
縣級及其以上地方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應當與其他食品監督管理部門加強溝通、密切配合,按照職責分工,依法行使職權,承擔責任。
第七條
鼓勵和支持食品經營者為提高食品安全水平采用先進技術和先進管理規範。
第八條
縣級及其以上地方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應當依照法律、法規和本辦法的規定公布食品安全信息,為公眾咨詢、投訴、舉報提供方便;任何組織或者個人有權向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舉報食品經營中違反本辦法的行為,有權了解食品流通安全信息,對流通環節食品安全監督管理工作提出意見和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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