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葫蘆島市安全生產違法行為和事故隱患舉報獎勵辦法

第壹條為加強安全生產領域的社會監督,鼓勵舉報安全生產違法行為和隱患,及時發現和消除隱患,制止和處罰違法行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遼寧省安全生產條例》和《國家安全監管總局財政部關於印發安全生產舉報獎勵辦法的通知》(安監發[2012]63號)。第二條本辦法適用於對本市行政區域內安全生產違法行為和事故隱患的舉報獎勵。第三條任何單位、組織和個人(以下簡稱舉報人)有權向縣(市)以上人民政府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和其他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以下簡稱安全監管部門)舉報安全生產違法行為和安全生產隱患。第四條舉報人發現安全生產違法行為或者事故隱患,認為有必要舉報的,原則上應當逐級舉報。舉報人應當首先向安全生產違法行為和事故隱患所在地的縣(市)安監部門舉報。縣(市)區安監部門不受理或者不及時處理的,可以向市安監部門舉報。第五條舉報事項應當客觀真實,舉報人應當對其提供的舉報內容的真實性負責,不得捏造或者歪曲事實,不得誣告、陷害他人。

舉報人可以通過舉報熱線“12350”,也可以通過信函、電子郵件、傳真、走訪等方式舉報安全生產違法行為或事故隱患。第六條安全監管部門應當建立健全安全生產違法行為或者事故隱患舉報的受理、核實、辦理、協調、督辦、轉辦、回復、統計和報告制度,向社會公開通訊地址、郵政編碼、電子郵箱、傳真號碼和獎金領取辦法。第七條舉報處理遵循以下原則:

(壹)調查核實情況時,不得出示舉報材料原件或復印件,不得暴露舉報人;除偵查需要外,不允許通過反對者寫的匿名信鑒定筆跡。

(二)宣傳和獎勵有功人員,除本人同意外,不得透露舉報人的姓名和單位。

(三)調查核實後10日內,除無法聯系舉報人外,應當將核實結果以適當方式反饋給舉報人。第八條對生產安全違法行為和事故隱患舉報的核查處理和對舉報人的獎勵,適用下列規定:

(壹)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安全監管部門負責受理本行政區域內的舉報。

(二)市人民政府安全監管部門可以直接檢查處理縣(市)區轄區內的舉報事項。並且互相溝通好,避免重復驗證和獎勵。

(三)舉報事項不屬於本部門受理範圍的,接到舉報的安全監管部門應當告知舉報人向有權處理的單位舉報,或者將舉報材料轉交有權處理的單位,並采取適當措施告知舉報人。

(四)受理舉報的安全監管部門應當對舉報事項及時核查處理,並自受理之日起60日內辦結;情況復雜的,核實處理時間可以適當延長,但延長期限不得超過30日,並告知舉報人延長的理由。第九條對實名舉報下列安全生產違法行為或事故隱患的,予以獎勵,標準如下:

(壹)舉報未取得相關安全生產許可證,或者相關安全生產許可證超過規定有效期或者許可範圍,擅自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獎勵人民幣5000元。

(二)舉報生產經營單位違反停產整頓、停業(歇業)、責令限期改正、關閉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行政執法指令,擅自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將獎勵人民幣5000元。

(三)舉報生產經營單位新建、改建、擴建建設項目安全設施未按要求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生產和使用的,獎勵人民幣5000元。

(四)申報礦山建設項目和用於生產、儲存危險物品的建設項目,安全設施未按規定審查,擅自進行建設的;建設項目竣工後,未經批準投入生產的,獎勵人民幣5000元。

(五)舉報以整合、技改名義非法組織生產,以及在規定期限內未實施改造或故意拖延工期的礦山,獎勵人民幣5000元。

(六)舉報確有危險,可能造成生產安全事故隱患較多的,獎勵人民幣5000元。

(七)舉報和隱瞞壹般事故的,獎勵人民幣1萬元。發生重大事故,獎勵人民幣2萬元。

(八)舉報生產經營單位使用應強制淘汰或嚴重危及安全的設備、設施、原料、工藝設備,可能導致事故發生的,獎勵人民幣2000元。

(九)舉報生產經營單位工作場所不符合職業衛生條件,嚴重危害從業人員生命安全和健康的,獎勵人民幣2000元。

(十)舉報生產經營單位未制定或未制定專項安全技術操作規程、崗位安全操作規程進行危險作業,可能導致事故發生的,獎勵人民幣2000元。

(十壹)舉報生產經營單位未按規定為從業人員免費提供合格的勞動防護用品和用具,可能導致重大事故的,獎勵人民幣2000元。

(十二)舉報生產經營單位主要負責人不正確履行法定安全生產職責,情節嚴重的,獎勵人民幣2000元。

(十三)申報企業負責人未能現場帶班,礦山企業領導未能同時下井,同時升井,事故現場無帶班領導的,獎勵人民幣2000元。

(十四)舉報生產經營單位管理人員違章指揮、強令工人冒險作業、超能力、超強度、超定員組織生產的,獎勵人民幣2000元。

(十五)舉報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安全生產主管人員和特殊工種人員未按照國家規定持安全資格證、特種作業操作證等證件上崗,從業人員未經過安全教育培訓上崗的。情節嚴重的,獎勵人民幣2000元。

(十六)報告安全評價、檢測、檢驗的中介機構未按相關標準、規範、指南提供相應中介服務,出具與實際情況不符的虛假結論報告等違法欺詐行為的,獎勵人民幣2000元。

(17)凡舉報安全培訓機構不按規定開展培訓、不保證培訓質量、弄虛作假或幫助騙取安全生產特種作業操作證、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安全資格證等證件的,獎勵人民幣2000元。

(十八)舉報生產經營單位不落實生產安全事故責任追究的,獎勵2000元。

(十九)舉報將生產經營項目、場所、設備發包或者出租給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或者相應資質的單位或者個人,或者未與承包方、承租方簽訂專項安全生產管理協議,或者在合同、租賃合同中未明確各自安全生產管理責任,或者未對承包方、承租方的安全生產進行統壹協調管理的,獎勵人民幣2000元。

(二十)舉報其他安全生產違法行為或事故的,獎勵2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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