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辦法所稱農產品質量安全,是指農產品質量符合保障人的健康、安全的要求。第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統壹領導、協調本行政區域內農產品質量安全管理工作,將農產品質量安全管理工作納入本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建立農產品質量安全工作協調機制,健全農產品質量安全監管體系和服務體系,保障農產品質量安全。
農產品質量安全監督管理經費納入本級政府財政預算。
鄉鎮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本行政區域內農產品生產、經營活動的指導,協同做好產地環境、農業投入品監督管理工作。第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農業、畜牧行政主管部門是農產品質量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按照職責分工負責本行政區域內農產品質量安全的監督管理工作。
食品藥品監管、發展改革、公安、財政、環保、林業、水利、商務、衛生、工商、質監和出入境檢驗檢疫等有關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做好農產品質量安全的相關工作。第六條 各級人民政府、農產品質量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及有關部門應當加強農產品質量安全法律、法規的宣傳,提高公眾的農產品質量安全意識,引導農產品生產經營者加強質量安全管理,保障農產品生產消費安全。第七條 農產品生產經營者應當按照法律、法規和農產品質量標準從事生產經營活動,對社會公眾負責,接受社會監督,保證農產品質量安全。第八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應當對在農產品質量安全工作中做出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給予表彰和獎勵。第二章 農產品產地第九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農產品質量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建立健全農產品產地安全監測管理制度,對農產品產地安全進行調查、監測和評價。
無公害農產品、綠色食品、有機農產品的產地環境,應當按照規定進行監測。第十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制定規劃,采取綜合措施,加強標準化農產品生產基地建設,改善農產品的生產條件,保證農產品產地安全。第十壹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農產品質量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應當按照保障農產品質量安全的要求,推進保障農產品質量安全的標準化生產綜合示範區、示範農場、養殖小區(場)和無規定動植物疫病區的建設。第十二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農產品質量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應當會同環保、國土資源等部門,根據農產品品種特性和生產區域大氣、土壤、水體中有毒有害物質狀況等因素,提出不適宜特定農產品生產的禁止生產區,報本級人民政府批準後公布實施。具體辦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第十三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農產品質量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在禁止生產區設置標示牌,載明禁止生產區範圍、面積和禁止生產的農產品種類等內容。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移動和損毀標示牌。第十四條 鼓勵、支持農產品生產者按照國家規定的條件和程序,申請使用無公害農產品、綠色食品、有機農產品標誌和農產品地理標誌。
取得無公害農產品、綠色食品、有機農產品標誌證書的,不得擅自變更其名稱、範圍、面積、生產種類。
禁止偽造、冒用、轉讓、超範圍使用無公害農產品、綠色食品、有機農產品標誌和農產品地理標誌。第十五條 禁止任何單位或個人違法向農產品生產區排放或傾倒有毒有害物質。禁止在農產品生產區堆放、貯存、處置固體廢物。
在農產品生產區周圍堆放、貯存、處置固體廢物的,應當依照有關規定,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對農產品產地安全造成危害。
農業生產用水和用作肥料的固體廢物,應當符合國家規定的標準。第十六條 農產品生產者應當及時清除、回收農用薄膜和農業投入品包裝物;對規模化養殖生產中產生的廢水和畜禽糞便等應當綜合利用或進行無害化處理,防止汙染農產品產地環境。第十七條 因發生事故或突發事件,造成或可能造成農產品產地汙染的,相關單位和個人應當及時采取控制措施,並立即向當地農產品質量安全監督管理、環保部門報告。收到報告的部門應當立即到現場調查處理,同時報告同級人民政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