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25號)
青海省人民政府關於修改和廢止部分省政府規章的決定,已經2020年6月3日省人民政府第56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省 長 劉 寧
2020年6月12日
青海省人民政府關於修改和廢止部分省政府規章的決定
為落實國家和我省有關法規規章清理工作的要求,省政府對涉及機構改革後部門職能調整“放管服”改革外商投資政府投資市場準入公平競爭民營經濟發展優化營商環境食品藥品安全疫情防控野生動物保護生態環境保護農民工工資支付證明事項行政裁決事項等方面現行有效的91部省政府規章進行了全面清理經過清理,省政府決定:
壹對53部省政府規章的部分條款予以修改(附件1)
二對20部省政府規章予以廢止(附件2)
本決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青海省人民政府決定修改的省政府規章
2.青海省人民政府決定廢止的省政府規章
附件1
青海省人民政府決定修改的省政府規章
壹將《青海省女職工勞動保護實施辦法》第壹條中的“女職工勞動保護規定”修改為“女職工勞動保護特別規定”
第二條修改為:“本辦法適用於本省行政區域內的國家機關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個體經濟組織以及其他社會組織等用人單位及其女職工”
第八條第二款修改為:“對懷孕七個月以上的女職工,用人單位不得延長勞動時間或者安排夜班勞動,並應當在勞動時間內安排壹定的休息時間”
第十條修改為:“女職工生育除享受國家規定的產假外,再延長六十日,其中產前可以休假十五天;難產的,增加產假十五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壹個嬰兒,增加產假十五天”
第十壹條第壹款中的“給予正常產假九十天”修改為“給予產假壹百五十八天”
刪去第十四條中的“壹般”
第十七條第壹款修改為:“女職工生育或者流產的醫療費用,按照生育保險規定的項目和標準,對已經參加生育保險的,由生育保險基金支付;對未參加生育保險的,由用人單位支付”
第十九條第二十條第二十壹條中的“勞動部門”修改為“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
第二十條中的“經濟處罰”修改為“予以處罰”,“行政處分”修改為“處分”
第二十壹條中的“衛生行政部門”修改為“衛生健康行政部門”
第二十三條中的“勞動部”修改為“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
刪去第二十四條
二將《青海省<中華人民***和國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暫行條例>實施辦法》第五條第六條第七條第九條第十條第十二條第十四條第十五條第十七條第十九條第二十壹條第二十三條第二十六條第二十七條第三十條第三十壹條第三十三條第三十四條第三十七條第三十九條第四十條第四十壹條中的“國土資源管理部門”修改為“自然資源管理部門”
第五條第三十條中的“房產”修改為“不動產登記”
刪去第四十二條
三將《青海省農業環境保護辦法》第七條第十條第十壹條第十五條第二十六條中的“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修改為“生態環境行政主管部門”
第八條第十條第十壹條第十二條第十五條第十九條第二十六條第二十七條中的“農牧行政主管部門”修改為“農業農村行政主管部門”
第九條中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的國土資源水利農牧林業”修改為“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資源水利農業農村林業草原”
刪去第十三條中的“農業環境監察人員執行公務時,應當出示由省農牧行政主管部門統壹核發的監察員證和執法證”
第二十六條中的“國土資源”修改為“自然資源”
刪去第二十九條第三十條第三十二條
第三十壹條中的“行政處分”修改為“處分”
四將《青海省行政執法證件管理辦法》第三條第五條第六條第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