沒有買賣就沒有傷害,買賣是傷害的***犯和教唆犯。虎骨和牛骨,貓骨和狗骨沒有本質區別。至今沒有研究論文論證虎骨的療效。很多文章提到虎骨,有人說要求中醫提取有效成分要像西醫壹樣準確,這是不公平的。那麽,至少要有科學的臨床實驗來證明虎骨的療效?“自古以來”的壹些中藥,都來自於“以形補形”的補腦,愚昧的古人無法破除這些迷信。在科技發達,文明程度很高的今天,難道就不能清根嗎?
野生動物服藥時應遵守有關藥品管理的法律法規。虎骨、犀角、熊膽是中藥,但根據國務院有關通知,不允許作為藥品使用。在這次修訂中,野生動物及其產品是否可以作為藥物引起了激烈的討論。在小組審議時,人大常委會部分委員建議,對養殖的重點野生保護動物區別對待,養殖基地自然死亡的老虎可以作為中草藥使用;其他成員指出,虎骨和麝香的藥用價值有限,其部分成分可以人工合成。
記者發現,修改後的《野生動物保護法》沒有提到野生動物及其產品是否可以用於醫藥,只提到了“鼓勵對野生動物進行科學研究”。除了鼓勵科學研究之外,修訂後的《野生動物保護法》還提到,除科學研究目的外,人工飼養國家重點保護動物應實行許可證制度。“野生動物及其產品作為藥品經營和使用的,還應當遵守藥品管理的法律法規”。對比兩者,可以看出新法為野生動物入藥留下了合法渠道。
具體而言,新法第25條規定,國家支持相關科研機構以物種保護為目的,人工繁育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物。前款規定以外的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物的人工飼養實行許可制度。人工飼養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物,應當經省政府野生動物保護主管部門批準,並取得人工飼養許可證。第二十八條、第二十九條規定,人工繁殖技術成熟、穩定的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物,應當列入國務院野生動物保護主管部門科學論證後制定的國家重點保護人工繁殖野生動物名錄。列入名錄的動物及其產品可以銷售和使用特殊標誌。用作藥品的野生動物及其產品,還應當遵守藥品管理的法律法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