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條 門診特殊禦如定病種(以下簡稱門特)是指診斷明確,病情相對穩定,需在門診長期治療或診療方案明確的病種。門診醫療費用由醫療保險基金按規定支付。
第三條 本辦法適用於本市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以下簡稱職工醫保)和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以下簡稱居民醫保)參保人員的門診醫療。
第四條 市醫療保險行政部門負責制定特殊醫療保障政策並組織實施,對定點醫療機構進行行政監督檢查。各級醫療保險經辦機構負責專項保險的行政管理工作,做好與定點醫療機構的協議管理工作,協助醫療保險行政部門進行監督檢查。衛生行政部門負責定點醫療機構的監督管理,加強醫療服務監管,規範醫療行為,加快社區衛生服務機構建設,為參保人員提供基本醫療服務。
第五條 定點醫療機構應當優先使用藥品目錄內的甲類藥品,優先遴選國家基本藥物,優先遴選通過壹致性評價的品種,優先遴選集中招標采購的中選品種,不得采用控制成本、控制藥占比、控制規格數量的方式使用藥品,醫療機構使用的藥品需經藥委會審定遴選理由,保證藥品的供應和合理使用。按照國家和省的要求,推進藥品帶量集中采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