跨區買鹽為何違規?跨地區買鹽違反了什麽規定?
《辦法》第十四條規定:"食鹽零售單位和委托代銷食鹽的個體工商戶、購銷門店以及食品加工用鹽單位,應當從當地取得食鹽批發許可證的企業購進食鹽。"
跨地區購鹽為何違規?跨地區購鹽違反了什麽規定?
《辦法》第十八條規定:"單位和個人托運、自運食鹽,應當持有國務院鹽業主管機構或者其授權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鹽業主管機構核發的食鹽準運證"。(2012年,國務院已要求將這壹行政許可下放到省級鹽業主管機構)
跨區購鹽為何違反規定?跨區域購鹽違反了哪些規定?
第二十二條規定:"違反本辦法第十四條規定,食鹽零售商和個體工商戶委托的食鹽銷售、購銷門店以及食品加工用鹽單位,從未辦理食鹽批發許可證的企業、單位或者個人購進食鹽的,由鹽業主管機構責令改正,沒收違法購進的食鹽,可以並處5000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二十五條規定:"違反本辦法第十四條規定,食鹽零售商和個體工商戶委托的食鹽銷售、購銷門店以及食品加工用鹽單位,從未辦理食鹽批發許可證的企業、單位或者個人購進食鹽的,由鹽業主管機構責令改正,沒收違法購進的食鹽,可以並處5000萬元以下的罰款。第 25 條規定"違反本辦法第十八條規定,無食鹽準運證托運、自運食鹽的,由鹽業主管機構沒收非法運輸的食鹽,對貨主處以非法運輸食鹽價值3倍以下的罰款,對承運人處以違法所得3倍以下的罰款。"
需要註意的是,該行政法規確實要求食品加工用鹽單位必須從當地取得食品批發許可證的企業購進食鹽。從當時的立法背景來看,這壹規定實際上意味著食品加工用鹽單位不得異地購鹽。因為食品加工用鹽單位異地購鹽,鹽業主管機構是不會發放食鹽準運證的,如果擅自托運或自運食鹽都會受到處罰。當然,這個 "當地",僅僅是指當地的縣級行政區劃、市級行政區劃,還是鄉級行政區劃或省級行政區劃?行政法規沒有明確規定,基層執法實踐中壹般認為是當地縣級行政區劃,但當事人可有爭議。
《辦法》第二十二條還存在壹個漏洞:該條查處的違法行為,是指違反本辦法第十四條規定,從未辦理食鹽批發進貨許可證的企業、單位或者個人處購進食鹽的行為。從規定的字面意思看,食品加工用鹽單位擅自向外地持有食鹽批發許可證的合法食鹽批發企業購進食鹽,雖然違反了第十四條的規定,但不屬於第二十二條的查處範圍。當然,各地鹽業主管部門肯定不會這樣理解,他們大多通過地方法規或地方規章,將從外地合法持證食鹽批發企業購進的食鹽,也認定為私鹽而予以查處。但鹽業主管部門這壹觀點能否成立,是否符合《食鹽專營辦法》的立法本意,確實可以論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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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題二:食鹽為什麽不能跨地區使用? 因為我國各地情況不壹樣,有的地方缺碘就用加碘鹽,有的地方不缺不加碘,碘畢竟吃多了不好,所以國家會控制。其實,正是由於這個原因
問題三:為什麽不跨地區用鹽? 因為在我國,鹽業是國家監管、分配、調配的。有區域保護政策、管理措施。
問題四:為什麽不能在其他地方買鹽妳好樓主
我國的食鹽專營制度始於漢代,自唐代中葉以來,食鹽專營的鹽利長期占***收入的壹半以上,元末甚至占到百分之八十。基於這樣的高額利潤,歷朝歷代都制定刑法嚴禁私鹽買賣,為了保證官鹽的收入,嚴格劃定區域,禁止越境買賣。然而,不僅官鹽價高質次,人為劃定的銷售界限還導致偏遠地區缺鹽,居民不得不參與私鹽銷售。歷代都嚴厲打擊私鹽,但私鹽依然屢禁不止,民間為了打擊抓捕販賣私鹽的武裝組織,唐朝滅亡後,農民起義的領袖多以私鹽買賣起家,如黃巢、張士誠等起義甚至直接促成了唐朝、元朝的滅亡。
由國家完全控制鹽的產銷,嚴禁私鹽的歷史,是從漢武帝時期的鹽鐵專賣制度開始的,
問題五:市井之鹽為何郡縣不能用 鹽有專賣制度。老百姓自己可以跨地區購買食用鹽,但商家是不允許跨地區進貨的,必須在當地鹽業公司進行批發。
另壹個原因是各地的水土性質不同,分到各地的食鹽成分也不同。食鹽中含有碘、鉀、鈣、鎂等......。各地食鹽中碘、鉀、鈣、鎂的比例不同。所以應該有所區別,也是為了保護當地人的健康。
問題六:能不能跨地區用鹽 異地用鹽就是住在甲地的人到乙地買鹽,國家規定異地用鹽是違法的,要罰款。如果不以營利為目的還可以免於罰款。據官方解釋,每個地方都會根據當地實際情況加進碘鹽,加的量不壹樣,所以不能異地用鹽
問題七:為什麽跨地區賣鹽是違法的? 看新聞就知道了,每個地區對加農的需求不壹樣,主要是加農
問題八:食鹽可以跨地區銷售嗎 為什麽是違法的 看新聞就知道了,每個地區對加農的需求不壹樣,主要是加農
問題九:為什麽不能異地買鹽 因為每個地區的飲食習慣不壹樣,所以需要的微量元素也不壹樣,比如說加農,內陸就很缺。
還有其他微量元素,比如其他微量元素,都是加到鹽裏面的部分。如果跨地區用鹽,可能達不到這個效果。
第10題:鹽可以跨地區使用 所有的喧囂暫時告壹段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