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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法案例分析壹個,不少於600字

它不具備專利權的新穎性。 評析意見 首先,按照專利法,授予專利權的發明和實用新型應當具備新穎性、創造性和實用性,即專利三性。其中,新穎性是指在申請日以前沒有同樣的發明或者實用新型在國內外出版物上公開發表過、在國內公開使用過或者以其他方式為公眾所知,也沒有同樣的發明或者實用新型由他人向專利局提出過申請並且記載在申請日以後公布的專利申請文件中。創造性是指同申請日以前有的技術相比,該發明有突出的實質性特點和顯著進步,該實用新型有實質性特點和進步。實用性是指該發明或者實用新型能夠制造或者使用,並且能夠產生積極效果。以上“三性”必須同時符合,申請人才能獲得專利權。 其次,本案的關鍵在於該節能電磁鐵技術的新穎性是否具備。判斷壹項發明創造是否具有新穎性的標準是公開與否。我國采用的是世界新穎性和本國新穎性相結合的原則。對於書面(出版物)公開,我國采用世界新穎性,即在申請日前在國內外沒有公開發表過;對於使用公開或者以其他方式公開(如口頭)公開,則采用國內新穎性標準。采用不同的標準,主要在於申請日以前該發明或者實用新型是否在國外已有人公開使用過或者以其他方式公開過,是很難查明的。從公開的日期上來看,我國以申請日作為分界線。發明創造只要在申請日前沒有同樣的發明創造公開過,就具有新穎性。本案中,某研究所有充分的證據證明該廠的實用新型專利已在申請日之前已被公開,既在國內公開發表過,又在國內公開使用過,且不屬於專利法允許的不認為喪失新穎性的情形,所以該廠的技術不具備新穎性,不能被授予專利權。 再次,專利局已經授予的專利權並不是不能改變。專利局人員有限,不可能熟悉所有的技術領域,閱讀過所有的公開雜誌。正因為此,所以專利法特別設立了兩項制度來糾正可能發生的差錯。壹項是專利權的撤銷制度。自專利局公告授予專利權之日起六個月內,任何單位或者個人認為該專利權的授予不符合規定的,都可以請求專利局撤銷該專利權。專利局對撤銷專利權的請求進行審查,作出撤銷或者維持專利權的決定,並通知請求人和專利權人。另壹項是專利權宣告無效制度。自專利局公告授予專利權之日起滿六個月後,任何單位或者個人認為該專利權的授予不符合規定的,都可以請求專利復審委員會宣告該專利權無效。專利復審委員會對宣告專利權無效的請求進行審查,作出決定,並通知請求人和專利權人。本案中,某研究所在某廠的專利權被授予後的六個月後提出請求,要求宣告該專利權無效,且證據確鑿,符合宣告專利權無效的情形。 最後,專利復審委員會應當將專利權無效宣告請求書的副本和有關文件的副本送交專利權人,要求其在指定的期限內陳述意見,專利權人可以修改專利文件,但是不得擴大原專利保護的範圍;期滿未答復的,不影響專利復審委員會審理。 七、反不正當競爭法 1、 案例介紹 甲食品廠生產的“幸福”牌營養液深受廣大消費者的歡迎,1999 年甲食品廠將“幸福”商標進行了註冊。2000年甲食品廠與乙食品廠簽訂商標使用許可合同,允許乙食品廠使用“幸福”牌註冊商標。在“幸福”商標使用許可期滿後,乙廠將自己的營養液配方略加修改,並註冊了“福康”商標。為了使自己的產品能很快打入市場,乙廠利用廣告宣傳,稱“福康”營養液是“幸福”營養液的換代產品,是對“幸福” 營養液的改進。該廣告打出後,致使消費者認為“福康”營養液是新壹代產品,壹定比“幸福”營養液更高級,故轉而購買“福康”營養液,使甲廠的產品滯銷,經濟損失巨大。甲廠得知此情況後,向工商管理機關反映要求制止乙廠的行為,並要求乙廠賠償。 問題: 1、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應如何處理此案? 2、甲食品廠的要求正確嗎? 案例分析 1、 商行政管理機關應責令乙廠停止播放或刊登廣告,並消除影響,同時根據情節處以罰款。乙廠為打開市場,利用廣告宣傳,使消費者誤以為乙廠的產品是新壹代產品,致使甲廠的產品滯銷。《反不正當競爭法》規定,“經營者不得利用廣告或其他方法,對商品的質量、制作成分、性能、用途、生產者、有效期限、產地等作引人誤解的虛假宣傳”。依據上述事實和法律規定,乙廠的行為構成不正當競爭,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可根據《反不正當競爭法》的規定,責令乙廠停止播放或刊登廣告,通過各種途徑說明事實真相,消除虛假廣告的影響,並根據其情節處以1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罰款。 2、甲廠的要求是正確的,可要求乙廠賠償損失。《反不正當競爭法》規定:“經營者違反本法規定,給被侵害的經營者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損害賠償責任,被侵害的經營者損失難以計算的,賠償額為侵權人在侵權期間因侵權所獲得的利潤;並應承擔被侵害經營者因調查該經營者侵害其合法權益的不正當競爭行為所支付的合理費用。”根據上述的法律規定,甲廠有權要求乙廠賠償損失。如甲廠的損失額難以計算,可以乙廠在侵權期間因侵權所獲利潤為賠償額。如果甲廠 因調查乙廠的侵權行為而支付了合理的費用,此費用應由乙廠承擔。 2、廣告侵權行為 案例介紹:1994年1月22日,西安市韓森寨供應站委托某廣告公司策劃廣告,推銷自己經銷的洗衣粉,之後又聯系了某報刊登。廣告上寫著:“韓森寨供應站向全省用戶推薦使用活力28洗衣粉、壹枝花洗衣粉、威科88洗衣粉等國貨洗滌精品,使用後為妳省錢、節水、節電。韓森寨供應站提醒您,不要再使用有色洗衣粉,我們的國貨精品在世界同類產品中壹直名列前茅。”西安日化公司生產的山丹丹牌洗衣粉為粉紅色,多年被評為國優、部優產品,1991年至1993年山丹丹牌洗衣粉銷售量壹直保持在2萬噸以上。1994年下降到1.5萬噸。 問題:韓森寨供應站的廣告是否構成侵害?若不是,為什麽?若是,誰應承擔法律責任? 案例分析 1、韓森寨供應站的廣告已構成侵權。因韓森寨供應站的廣告貶低了西安日化公司生產的山丹丹牌洗衣粉的品質使人誤解為有色洗衣粉的質量不好。韓森寨供應站違反了廣告法和反不正當競爭法損害了西安日化公司的經濟利益,應責令韓森寨供應站和廣告公司停止發布、公開更正,沒收廣告費,並處廣告費用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 並賠償韓森公司的經濟損失。 八、產品質量法 1、未投入流通的產品的責任 案例介紹:某企業為了表示慰問,過年前將自產經檢驗合格但未投入流通的壹批洗衣機作為福利分給職工。職工甲拿到廠裏分的洗衣機後非常高興,將洗衣機拉回家。恰逢妻子乙在,便讓其幫忙用該洗衣機把家裏的沙發罩等洗壹下。結果,因洗衣機漏電,乙被當場電死,於是,甲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問題: 1、甲若起訴該企業,能否勝訴?為什麽? 案例分析 我國《產品質量法》第29條規定:“因產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缺陷產品以外的其他財產(以下簡稱他人財產)損害的,生產者應承擔賠償責任。生產者能證明有下列情形之壹的,不承擔賠償責任: (1)未將產品投入流通的 (2)產品投入流通時,引起損害的缺陷尚不存在的 (3)將產品投入流通時的科學技術水平尚不能發現缺陷存在的 本案中,產品尚未投入流通,因此生產者不承擔賠償責任,但甲、乙均沒有過錯,因而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民法中的公平原則,判決 該企業適當補償甲 九、《消費者權益保護法》案例 1、經營者免責聲明的效力 案例介紹:1994年11月張某參加由繁晨紡織品有限公司主辦的服裝展銷會,在展銷會的第12號博佳皮衣廠的櫃臺前,看到壹件價格為2100元的皮大衣,款式新穎,張某決定購買。張某選衣時,看到櫃臺顯眼處寫有“當面查驗,概不退換”的告示。張某買衣後即穿用,但沒想到10天後,張某給皮衣上油時,發現皮認外皮有脫落現象,皮衣上斑斑點點十分難看,張某即拿衣服到展覽會要求退換,但展覽會已經結束,博佳皮衣廠的人員已經撤走。張某十分氣憤,遂打電話到電視臺反映博佳皮衣廠產品質量有問題,新聞媒介將此事曝光,博佳皮衣廠皮衣銷量大減。博佳皮衣廠訴至法院,稱在出售皮衣時,本廠已聲明“當面查驗,概不退換”,張某也知道仍購買,說明其同意對皮衣質量風險由自己負責。現在張某的行為侵犯了本廠的名譽,要求張某消除影響、賠禮道歉,並賠償經濟損失。張某在答辯時向法院提交了商檢部門出具的張某購買的皮衣質量不合格的證明。 問題:1、博佳皮衣廠的“當面查驗,概不退換”的告示是否有效?為什麽? 2、博佳皮衣廠認為張某侵犯了該廠的名譽權是否成立?為什麽? 3、張某就皮衣質量問題是否有權向繁晨紡織品有限公司索賠? 案例分析 (1) 博佳皮衣廠的“當面查驗,概不退換”的告示無效。“當面查驗, 概不退換”既是霸王條款又是免責條款。皮衣廠免除了自己的責任而加重了消費者的責任,這樣的免責條款無效。 (2) 張某的行為不構成侵權,因為張某購買的皮衣質量不合格是既 成的事實,而非虛假的,皮衣廠以不合格的產品冒充合格產品進行銷售違反了產品質量法,媒體就此事曝光不屬於侵權行為。 (3) 張某有權向繁晨紡織公司索賠,根據《消費者權益保護法》規 定消費者在展銷會購買的商品存在質量問題,展銷會結束的,消費者有權向櫃臺出租方或展銷會舉辦方要求賠償。 2、超市搜查顧客是否侵權 案例介紹:張某在某超市購物時,看了幾瓶化妝品,覺得不太滿意,又放到貨架上。在離開超市時,超市的保安人員懷疑張某拿了化妝品而沒有結帳,攔住張某並強行對張某進行搜身,並打開張某的包進行檢查,因沒有發現化妝品,保安人員當即對張某道歉,並解釋說:“我們商店有規定,因超市采取開架售貨方式,免不了要丟東西,因此要求保安人員加強管理,對有偷竊嫌疑的人保安人員有權進行搜 查,這個規定在商場門口貼了告示。”張某認為商場侵犯了她的人身權利和名譽,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超市賠禮道歉,賠償損失。 問題: 1、超市是否侵犯了張某的權益? 2、超市的保安人員當即對張某道歉,超市是否對張某負賠償責任? 案例分析 1、根據《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的規定,消費者在購買、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務時享有人身、財產安全不受損害的權利,享有其人格尊嚴、民族風俗習慣得到尊重的權利。對經營者來說,經營者不得以格式合同、通知、聲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對消費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規定,或者減輕、免除其損害消費者合法權益應當承擔的民事責任。根據以上規定,該商場沒有權利搜查張某的物品,盡管該超市有告示在先,該告示沒有法律依據,並不受法律保護。因此該超市侵犯了張某的人身權利和名譽權、維護安全權和保障安全權。 2、 雖然超市的保安人員當即對張某道歉,但這不能改變超市對張某權利侵犯的事實。根據《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的規定,該超市應停止侵害、恢復名譽、消除影響、賠禮道歉,並賠償損失。根據《消費者權益保護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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