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中國的基本醫療保險制度實行社會統籌和個人賬戶相結合的模式。基本醫療保險基金原則上實行市級統籌。基本醫療保險覆蓋城鎮所有用人單位及其職工;所有企業、國家行政機關、事業單位等單位及其職工都必須履行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的義務。目前用人單位繳費比例為工資總額的6%左右,個人繳費比例為本人工資的2%。單位繳納的基本醫療保險費壹部分用於建立統籌基金,壹部分計入個人賬戶;個人繳納的基本醫療保險費計入個人賬戶。統籌基金和個人賬戶承擔不同的醫療費用支付責任。統籌基金主要用於支付部分慢性病住院和門診治療費用,統籌基金有起付標準和最高支付限額;個人賬戶主要用於支付普通門診費用。
2.為確保參保職工享受基本醫療服務,有效控制醫療費用過快增長,中國市政府加強了醫療服務管理,制定了基本醫療保險藥品目錄、診療項目和醫療服務設施標準,提供基本醫療保險服務的合格醫療機構和藥店,允許參保職工自主選擇。為配合基本醫療保險制度改革,國家還推進醫療機構和藥品生產流通體制改革。通過建立醫療機構之間的競爭機制和藥品生產流通的市場運行機制,努力實現“以更低的成本提供更好的醫療服務”的目標。除基本醫療保險外,各地普遍建立大額醫療費用互助制度,解決社會統籌基金最高支付限額以上的醫療費用。國家建立了公務員醫療補貼制度。有條件的企業可以為職工建立補充醫療保險。國家還將逐步建立社會醫療救助制度,為貧困人口提供基本醫療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