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建築裝修垃圾、綠化管護單位經營活動中產生的綠化作業垃圾、食品加工、餐飲服務和集體供餐活動中產生的餐廚垃圾的管理,依照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執行。第三條本條例所稱生活垃圾,是指在日常生活或者為日常生活提供服務的活動中產生的固體廢物,以及法律、法規規定視為生活垃圾的固體廢物。第四條本市生活垃圾分為以下四類:
(1)可回收物是指適合回收利用的生活垃圾,包括廢紙、廢塑料、廢玻璃、廢金屬、廢紡織品、廢家具、廢電器電子產品等。
(二)有害廢物,是指對人體健康或者自然環境造成直接或者潛在危害,應當進行專門處置的生活垃圾,包括廢充電電池、廢紐扣電池、廢熒光燈管、廢藥物、廢塗料及其容器、廢農藥和消毒劑及其包裝物;
(三)餐廚垃圾是指易腐爛的生物質生活垃圾,包括餐廚垃圾、剩飯剩菜、過期食品、瓜皮果核、花卉綠植垃圾、中藥渣、農副產品市場產生的有機垃圾等家庭餐廚垃圾;
(4)其他垃圾是指除可回收物、有害廢棄物、餐廚垃圾以外的其他生活垃圾。
生活垃圾的具體分類,可以由市、縣級市人民政府根據經濟社會發展水平、生活垃圾的特點和處置利用的需要進行調整。第五條生活垃圾分類管理遵循政府主導、全民參與、城鄉統籌、系統推進的原則。第六條市、縣級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將生活垃圾分類管理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及年度計劃,協調解決生活垃圾分類管理中的重大問題。
鎮人民政府和街道辦事處負責本轄區內生活垃圾分類的日常管理工作。第七條環境衛生主管部門是生活垃圾分類管理的主管部門,負責生活垃圾分類管理的組織、協調、指導和監督。
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門負責督促物業服務企業開展生活垃圾分類工作,配合環境衛生主管部門指導住宅、寫字樓、商業區、農副產品市場等場所建設生活垃圾分類設施。
農業農村部門負責推進地產清潔農副產品進城,指導農副產品市場有機廢棄物資源化利用。
商務部門負責推動凈菜、非地產清潔農副產品進城上市,指導生活垃圾中可回收物的回收管理,指導大型商場超市生活垃圾分類。
生態環境部門負責生活垃圾處置汙染環境防治的指導和監督。
發展改革、財政、自然資源和規劃、教育、園林綠化、衛生、文化廣電、旅遊、交通運輸、市場監督管理、機關事務管理、應急管理等部門應當根據各自職責,做好生活垃圾分類管理的相關工作。第八條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應當協助做好生活垃圾分類管理的宣傳和指導工作,配合鎮人民政府和街道辦事處組織、動員和督促轄區內的單位和個人開展生活垃圾分類投放。第九條單位和個人應當參與綠色生活行動,減少生活垃圾的產生,履行生活垃圾分類投放義務,承擔生活垃圾產生者的責任。
鼓勵社會組織、誌願服務組織和誌願者參與生活垃圾分類管理,宣傳生活垃圾分類知識,指導和示範生活垃圾分類投放。第十條支持運用科技手段逐步提高生活垃圾分類、收集、運輸、處置和管理的智能化水平。
鼓勵研究、開發、引進和應用生活垃圾減量化、資源化和無害化處置的新技術、新工藝、新材料和新設備。第十壹條本市按照“誰產生誰付費”的原則,建立生活垃圾處理收費制度。
產生生活垃圾的單位和個人,應當按照市、縣級市人民政府制定的收費標準繳納生活垃圾處理費。具體收費辦法由市、縣級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第二章規劃和建設第十二條環境衛生主管部門應當會同發展改革、住房和城鄉建設、自然資源和規劃、生態環境等部門組織編制生活垃圾分類管理專項規劃,報同級人民政府批準後實施。
生活垃圾分類管理專項規劃應當結合生活垃圾產生量預測及其成分特點,協調生活垃圾處置流向和方向,明確生活垃圾處置結構和設施的總體布局。
生活垃圾分類管理專項規劃確定的中轉設施和處置設施的用地位置、用地規模和建設規模應當納入控制性詳細規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