責任構成及責任方式 第六條 行為人因過錯侵害他人民事權益的,應當承擔責任。
法律主體:
責任構成及承擔方式 第六條 行為人因過錯侵害他人民事權益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行為人依法推定有過錯,行為人不能證明自己沒有過錯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第七條 行為人實施損害他人民事權益的行為,不論行為人有無過錯,都應當依照法律規定承擔侵權責任。第八條 二人以上***同實施侵權行為,造成他人損害的,應當承擔連帶責任。第九條 教唆、幫助他人實施侵權行為的,應當與行為人承擔連帶責任。教唆、幫助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實施侵權行為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的監護人未盡到監護職責的,應當承擔相應的責任。第十條 二人以上實施危及他人人身、財產安全的行為,其中壹人或者數人造成他人損害,能夠確定具體侵權人的,由侵權人承擔責任;不能確定具體侵權人的,由行為人承擔連帶責任。第十壹條 二人以上分別實施侵權行為造成同壹損害,每個人的侵權行為都足以造成全部損害的,行為人承擔連帶責任。第十二條 二人以上實施侵權行為造成同壹損害,能夠確定責任大小的,各自承擔相應的責任;難以確定責任大小的,平均承擔責任。第十三條 法律規定承擔連帶責任的,被侵權人有權請求部分或者全部承擔連帶責任。第十四條 連帶責任人根據各自責任的大小確定相應的賠償數額;難以確定責任大小的,平均承擔賠償責任。對超過各自賠償數額的連帶責任人,有權向其他連帶責任人追償。第十五條 承擔侵權責任的方式主要有:(壹)停止侵害;(二)排除妨礙;(三)消除危險;(四)返還財產;(五)恢復原狀;(六)賠償損失;(七)賠禮道歉;(八)消除影響,恢復名譽。上述承擔侵權責任的方式可以單獨適用,也可以合並適用。第十六條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損害的,應當賠償醫療費、護理費、交通費等為治療和康復支出的合理費用,以及因誤工減少的收入。造成殘疾的,還應賠償殘疾生活輔助器具費和殘疾賠償金。造成死亡的,還應當賠償喪葬費、死亡賠償金。第十七條 同壹侵權行為造成多人死亡的,可以相同數額確定死亡賠償金。第十八條 被侵權人死亡的,其近親屬有權請求侵權人承擔侵權責任。被侵權人是單位的,單位分立、合並,有繼承權的單位有權請求侵權人承擔侵權責任。被侵權人死亡的,支付被侵權人醫療費、喪葬費等合理費用的人有權請求侵權人賠償損失,但侵權人已經支付該費用的除外。第十九條 侵害他人財產的,財產損失按照損失發生時的市場價格或者其他價格計算。第二十條 侵犯他人人身權益造成財產損失的,按照被侵權人因此所受到的損失賠償;被侵權人的損失難以確定,侵權人因此獲得利益的,按照侵權人獲得的利益賠償;被侵權人與侵權人就賠償數額協商不成,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根據實際情況確定賠償數額 人民法院應當根據實際情況確定賠償數額。第二十壹條 侵權行為危害他人人身、財產安全的,被侵權人可以要求侵權人承擔停止侵害、排除妨礙、消除危險等責任。第二十二條 侵害他人人身權益,造成嚴重精神損害的,被侵權人可以請求精神損害賠償。第二十三條 因防止、制止侵害他人權益行為致使自己受到損害的,由侵權人承擔責任。侵權人逃逸或者無責任能力承擔責任,被侵權人請求賠償的,受益人應當給予適當補償。第二十四條 受害人與行為人對損害的發生均無過錯的,可以根據實際情況,由雙方分擔損失。第二十五條 損害發生後,當事人可以就賠償費用的給付進行協商。協商不成的,賠償費用應當壹次性支付;壹次性支付有困難的,可以分期支付,但應當提供相應的擔保。第三章 不承擔責任和減輕責任的情形 第二十六條 侵權人對損害的發生也有過錯的,可以減輕侵權人的責任。第二十七條 損害是由受害人故意造成的,行為人不承擔責任。第二十八條 損害是由第三人造成的,第三人應當承擔侵權責任。第二十九條 因不可抗力造成他人損害的,不承擔責任。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第三十條 因正當防衛造成損害的,不承擔賠償責任。正當防衛超過必要限度,造成不應有損害的,正當防衛人應當承擔相應的責任。第三十壹條 因緊急避險造成損害的,由造成危險的人承擔責任。因自然原因造成危險的,緊急避險人不承擔責任或給予適當補償。應急避險措施不當或超出必要限度造成不應有損失的,應急避險人應承擔相應責任。第四章 責任主體的特別規定 第三十二條 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造成他人損害的,由監護人承擔侵權責任。監護人履行監護職責的,可以減輕其侵權責任。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有財產造成他人損害的,應當以自己的財產進行賠償。不足部分由監護人賠償。第三十三條 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因壹時認識不清或者對自己的行為失控造成他人損害,有過錯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沒有過錯的,應當根據行為人的經濟狀況對受害人給予適當補償。第三十三條 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因醉酒、濫用麻醉藥品或者精神藥品等原因,對自己的行為暫時失去知覺或者控制的,應當承擔侵害他人權利的責任。第三十四條 用人單位的工作人員因執行工作任務造成他人損害的,由用人單位承擔侵權責任。勞務派遣期間,被派遣的工作人員因執行工作任務造成他人損害的,接受勞務派遣的用工單位應當承擔侵權責任;被派遣單位有過錯的,應當承擔相應的補充責任。第三十五條 勞動關系個人之間形成勞務關系,提供勞務壹方因勞務造成他人損害的,接受勞務壹方應當承擔侵權責任。提供勞務壹方因勞務受到損害的,接受勞務壹方應當根據雙方的過錯承擔相應的責任。第三十六條 網絡用戶、網絡服務提供者利用網絡侵害他人權益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網絡用戶利用網絡服務實施侵權行為的,被侵權人有權通知網絡服務提供者采取刪除、屏蔽、斷開鏈接等必要措施。網絡服務提供者接到通知後未及時采取必要措施的,應當與網絡用戶就損害的擴大承擔連帶責任。網絡服務提供者明知網絡用戶利用其網絡服務侵害他人權益,未采取必要措施的,與該網絡用戶承擔連帶責任。第三十七條 賓館、商場、銀行、車站、娛樂場所等公共****,或者群眾性活動的組織者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造成他人損害的,應當承擔權益受侵責任。因第三人的行為造成損害的,第三人應當承擔侵權責任;管理人、組織者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的,應當承擔相應的補充責任。第三十八條 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在幼兒園、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學習、生活期間受到人身損害的,幼兒園、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應當承擔責任,但能夠證明盡到教育、管理職責的,不承擔責任。第三十九條 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在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學習、生活期間受到人身損害,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未盡到教育、管理職責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第四十條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在幼兒園、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學習、生活期間,受到幼兒園、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以外的人身損害的,由侵權人承擔侵權責任;幼兒園、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未盡到管理職責的,承擔相應的補充責任。
立法目的:《中華人民****和國民法典》第1164條 本編調整因民事權益受侵害而產生的民事關系。 中華人民***和國法典》第1165條 行為人因過錯侵害他人民事權益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依照法律規定,推定行為人有過錯,行為人不能證明自己沒有過錯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