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辦法適用於本市行政區域內行業協會的設立、活動和監督管理。法律法規有特別規定的,從其規定。第三條行業協會的宗旨是為會員提供服務,維護會員合法權益,溝通政府和社會,維護公平競爭和行業整體利益,促進行業經濟健康發展。第四條市、縣、區民政部門是本市行業協會的登記管理機關,政府有關部門應當在各自的職責範圍內對行業協會進行相關業務指導。第五條行業協會開展活動應當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和相關政策,不得損害國家和社會公共利益。
行業協會依照其章程獨立開展活動,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非法幹涉。第二章設立登記第六條行業協會按照國家現行行業或者產品分類標準設立,也可以按照經營方式、業務環節或者服務功能設立。
行業協會的設立應當符合本市經濟發展的需要,在本行政區域內具有行業代表性。在本市同壹行政區域內,不得重復設立業務範圍相同或者相近的行業協會。第七條設立行業協會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壹)有50名以上個人會員或者30名以上單位會員,且會員總數不得少於50人;
(二)有規範的名稱和相應的組織機構;
(三)有固定住所;
(四)有兩名以上專職工作人員;
(五)有合法的資產、資金來源和三萬元以上的註冊資本。第八條申請成立行業協會,發起人應當首先向登記主管機關提出籌建申請,並提交下列材料:
(壹)申請書;
(二)發起人的基本情況、營業執照和經營證明;
(三)章程草案。
登記主管機關可以就申請成立行業協會的必要性、目的、業務範圍和企業意願舉行聽證會。第九條申請設立行業協會的,登記主管機關應當自收到相關材料之日起60日內,依法作出批準或者不批準籌建的決定;決定不批準籌建的,應當向發起人書面說明理由。第十條發起人應當自收到登記主管機關批準籌備的決定之日起30日內,向社會發布籌備公告,接受同行業及相關行業經濟活動實體的會員申請。
發起人應當自登記機關作出批準籌備會議的決定之日起6個月內召開籌備會議,並在籌備會議結束後30日內持所需材料向登記機關申請設立登記。第十壹條籌備會議行使下列職權:
(壹)通過章程和選舉辦法;
(2)選舉產生的行業協會組織。
預備會議應當有三分之二以上的申請人出席方可舉行;本章程須經出席會議的三分之二以上申請人通過。第十二條登記管理機關應當自收到設立登記申請之日起30日內,作出準予登記或者不予登記的決定。準予登記的,發給《社會團體法人登記證書》;不予註冊的,應當書面說明理由。
行業協會登記事項發生變化或者依法終止的,應當依法辦理變更或者註銷登記。第三章會員和組織第十三條行業協會應當堅持自願入會和退出的原則,保障同行業和相關行業的經濟活動享有平等加入行業協會的權利。第十四條行業協會章程應當符合國家有關規定。章程應當規定行業協會的性質、宗旨、業務範圍、會員的權利和義務、組織結構以及資產管理和使用的原則。
行業協會章程的修改,應當經會員大會或者會員代表大會審議通過。第十五條行業協會實行會員制,會員組成會員大會。會員人數較多的,會員可以推選代表組成會員代表大會。會員大會或代表大會是行業協會的最高權力機構,其職權由章程確定。第16條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應有三分之二以上會員或其代表出席,始得舉行,其決議須經出席會員或其代表半數以上投票通過後方能生效。第十七條行業協會設立理事會,理事會是會員大會或者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按照協會章程、會員大會或者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履行職責。
董事會由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選舉產生。董事人數較多的,可以從董事中推選壹名常務董事,組成常務理事會。
理事會的組成、職責、工作制度以及理事的產生辦法、職責和任期,由會員大會或者會員代表大會審議決定,並在章程中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