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二級以上醫院出具的診斷證明;
(二)患者的戶口簿、身份證或其他相關證明;
(三)代理人的身份證明。
《麻醉藥品和精神藥品管理條例》第三十八條:醫療機構應當按照國務院衛生主管部門的規定,對本單位的執業醫師進行麻醉藥品和精神藥品使用知識的培訓和考核,經考核合格的,授予其開具麻醉藥品和第壹類精神藥品處方的資格。執業醫師取得麻醉藥品和第壹類精神藥品處方資格後,方可在本醫療機構開具麻醉藥品和第壹類精神藥品處方,但不得為自己開具該類處方。
第四十條執業醫師開具麻醉藥品和精神藥品處方,應當使用專用處方,單個處方的最大劑量應當符合國務院衛生主管部門的規定。麻醉藥品和第壹類精神藥品的處方應當由調配人和核對人認真核對,並簽名登記;對不符合本條例規定的,處方調配員和審核員應當拒絕發放藥品。麻醉藥品和精神藥品專用處方的格式由國務院衛生主管部門規定。
擴展數據:
患者獲得第壹類麻醉藥品和精神藥物的權利:
(1)有權在醫生和藥劑師的指導下獲得藥品;
(二)從醫生、藥師、護士處獲得正確、安全、有效使用和保存麻醉藥品和精神藥品常識的權利;
(三)有權委托親屬或者監護人代為領取麻醉藥品;
(四)權利受到侵害時有權向有關部門投訴。
重要提示:
(壹)麻醉藥品和精神藥品僅供患者因病使用,其他壹切挪作他用或者非法持有的行為,都可能導致您觸犯刑法或者其他法律法規,您應當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二)違反有關規定,由患者或其代理人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本人已詳細閱讀上述內容,並同意在享有上述權利的同時履行相應的義務。
百度百科-麻醉藥品和精神藥品處方管理規定
重慶市九龍坡區人民政府-麻醉藥品和精神藥品管理條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