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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告法和相關條例中禁用的詞匯有哪些?

堪稱史上最嚴的新廣告法處罰尺度震動了整個廣告圈,各類極限詞遭禁用逼迫小編使用“好到違反廣告法”代替,對於使用極限用語的店鋪,壹經發現違規將給予扣分並進行罰款,處於二十萬元以上壹百萬元以下的罰款。

《中華人民***和國廣告法》第四條:廣告不得含有虛假的內容,不得欺騙和誤導消費者。第五條:廣告主、廣告經營者、廣告發布和從事廣告活動,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遵循公平、誠實信用的原則。第七條第二款第(三)項:廣告不得使用國家級、最高級、最佳等用語;第三十九條:發布廣告違反本法第七條第二款規定的,由廣告監督管理機關責令負有責任的廣告主、廣告經營者、廣告發布者停止發布、公開更正,沒收廣告費用,並處廣告費用壹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依法停止其廣告業務。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中華人民***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九條:經營者不得利用廣告或者其他方法,對商品的質量、制作成分、性能、用途、生產者、有效期限、產地等作引人誤解的虛假宣傳。廣告的經營者不得在明知或者應知的情況下,代理、設計、制作、發布虛假廣告。

標題通用類:

(1)避免出現主觀色彩的字眼,如“驚現”、“驚爆”、“竟然”、“竟”、“膽敢”等,標題不得使用侮辱個人、民族和國家的字眼。  

(2)禁止使用“最好”、“最佳”、“金牌”、“名牌”、“優秀”、“資深”、“最佳”、“最賺”“超賺”、“第壹”、“唯壹”、“最新”、“最高”“最先”、“巨星”、“著名”、“第壹品牌”等絕對性和誇大用語。  

(3)“奢侈”、“至尊”、“頂級享受”等帶有炫富內容的廣告語禁止出現在各類廣告中。 

行業通用類  

教育類:(1)民辦學校及培訓機構招生廣告,廣告中壹律不得出現“最好”、“資深教師”、“名牌”等詞語。  (2)文化輔導類招生廣告或簡章,廣告中壹律不得出現“最好”、“最佳”、“金牌”、“名牌”、“優秀教師”、“資深教師”等用語。

房產類:  

(1)宣傳詞語使用要規範:規定房產廣告在詞語使用上有壹些禁區:不得使用第壹、唯壹、首席、樓王、極品、冠軍、絕版等絕對性和誇大表述房地產項目的詞語及其類似詞語;不得出現未經政府或政府職能部門確認的評比、排序等對房地產項目綜合評價的內容;不得出現融資和返本銷售、售後包租等變相融資內容,不得有升值或投資回報等承諾,不得含有風水、占蔔等封建迷信內容。  

(2)不得濫用最低價攬客:規定使用“起價”、“最低價”等文字描述房地產價格的,字體、字號應相同;對使用“壹口價”、“清盤價”等詞語描述房地產價格的,如果僅為指定房源價格,必須加以註明,否則視為是指其在售所有房源價格。  

(3)化妝品:規定“迅速修復受紫外線傷害的肌膚”、“×天見效”、“全面升級”等均被列為禁用詞語。

社會生活類的禁用詞  

(1)報道各種事實特別是產品、商品時不使用“最佳”“最好”“最著名”等具有強烈評價色彩的詞語。  

(2)醫藥報道中不得含有“療效最佳”“根治”“安全預防”“安全無副作用”等詞語,藥品報道中不得含有“藥到病除”“無效退款”“保險公司保險”“最新技術”“最高技術”“最先進制法”“藥之王”“國家級新藥”等詞語。  

(3)對文藝界人士,不使用“影帝”“影後”“巨星”“天王”等詞語,壹般可使用“文藝界人士”或“著名演員”“著名藝術家”等。  

(4)對各級領導同誌的各種活動報道,不使用“親自”等形容詞。  

(5)新華社通稿中不應使用“哇噻”“媽的”等俚語、臟話、黑話等、如果在引語中不能不使用這類詞語,均應用括號加註,表明其內涵、近年來網絡用語中對臟語進行縮略後新造的“SB”“TMD”“NB”等,也不得在報道中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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