鼓勵和支持多渠道籌措資金,加強農村消防工作。第五條 市人民政府領導本市農村消防工作。縣(市)、區人民政府負責本轄區農村消防工作。
市、縣(市)人民政府應急管理部門對本轄區農村消防工作實施監督管理,並由本級人民政府消防救援機構負責實施;公安派出所負責本轄區農村日常消防監督檢查工作。
財政、民政、規劃和自然資源、建設、農業農村、教育、文化廣播電視和旅遊等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做好農村消防工作。第六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對在農村消防工作中作出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應當給予表彰和獎勵。第七條 縣(市)、鄉鎮人民政府應當將消防車通道、消火栓、消防水池等公***消防設施與道路、人畜飲水工程、農村電網改造等基礎設施統壹規劃。
新建、改建、擴建房屋應當按照消防規劃要求建設,不得占用消防車通道。
提倡和鼓勵使用防火建築材料進行農村房屋建設改造,提高房屋耐火等級。
農村房屋建設改造中應當規範電器線路的敷設,減少火災隱患。第八條 設有自來水管網的村(社區),應當按照標準設置消火栓;沒有自來水管網有江河、湖泊、池塘、水渠等天然水源的,應當設置通向天然水源地的消防車通道和可靠的取水設施;沒有自來水管網及天然水源的缺水地區,應當設置具有防凍功能的水池,解決消防用水。第九條 駐鄉鎮、村(社區)的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應當加強對本單位人員的消防宣傳教育,落實消防安全責任制,依法履行消防安全職責。第十條 生產、儲存、運輸、銷售易燃易爆危險物品和使用電器設備、燃氣用具的單位和個人,應當執行國家有關消防安全管理規定。第十壹條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根據當地經濟發展和消防工作的需要,組織建立鄉鎮(街道)專職消防隊、誌願消防隊和村(社區)誌願消防隊,承擔火災撲救工作。
專職消防隊的建立,應當符合國家有關規定,並報當地消防救援機構驗收。第十二條 專職消防隊應當有固定值班場所,並配備制式消防車和基本消防裝備;誌願消防隊應當配備簡易消防車、消防機動泵等基本滅火工具。第十三條 專職消防隊、誌願消防隊應當確定專人保管滅火器材裝備。器材裝備不足或者破損的,應當及時配備和更新。第十四條 專職消防隊、誌願消防隊應當開展經常性的消防業務訓練,並組織滅火演練。
相鄰村(社區)應當建立滅火聯動機制,開展聯合演練,提高農村區域滅火能力。第十五條 專職消防隊的隊員依法享受社會保險和福利待遇,誌願消防隊的隊員由縣(市)、區人民政府為其購買人身傷害保險。第十六條 誌願消防隊應當履行以下滅火職責:
(壹)撲救初期火災;
(二)在國家綜合性消防救援隊到達前及時疏散人員、搶救物資;
(三)在國家綜合性消防救援隊到達後,根據國家綜合性消防救援隊的命令協助滅火;
(四)撲救火災後及時向當地消防救援機構、公安派出所匯報情況。第十七條 超過2立方米的柴草、莊稼稭稈以及其他可燃物堆垛的堆放,實行防火紅線管理。
防火紅線由村(居)民委員會按照以下規範劃定:
(壹)設置在村莊常年主導風向的下風側或者全年最小頻率風向的上風側;
(二)遠離電氣設備及電氣線路;
(三)與建築物保持25米以上的防火間距。
堆垛應當堆放在防火紅線內,且不宜過高過大,堆垛間應當保持壹定安全距離。第十八條 村(居)民應當遵守下列消防安全規定:
(壹)不得在液化氣殘液回收地點以外,傾倒液化氣殘液;
(二)不得在室外傾倒殘留明火的灰土;
(三)燒荒、焚燒莊稼稭稈及其他室外用火時,應當落實防火安全看護措施,避免造成火災;
(四)五級及以上大風天氣,不得在室外吸煙和動用明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