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淄博市工傷賠償標準

(壹)醫療費 第二十九條第三款

1、標準:從工傷保險基金支付

2、要求:(1)在簽訂服務協議的醫療機構就診; (2)治療工傷符合工傷保險診療項目目錄、工傷保險藥品目錄、工傷保險住院服務標準

(二)夥食補助費 第四款

1、標準:單位出差夥食補助標準的70%。

2、要求:住院期間。

(三)食宿交通費 第四款

1、標準:按本單位職工出差報銷標準執行

2、要求:

(壹)工傷職工出差期間的食宿交通費:(1)工傷職工到統籌地區以外就醫的;(2)由醫療機構出具證明,報經辦機構同意。

(四)康復治療費 第六款

1、標準:從工傷保險基金支付。

2.要求:

2.(1)由簽訂服務協議的醫療機構實施;(2)符合工傷保險診療項目目錄、工傷保險藥品目錄、工傷保險住院服務標準

(五)輔助器具費 第三十條

1、標準:按照國家規定的標準從工傷保險基金支付

2、要求: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規定:(1)因生活或者就業需要,經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確認,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的; (2)安裝假肢、矯形器、假眼、假牙和輪椅等輔助器具的

(六)停工留薪期 第三十壹條

1、標準:原工資福利待遇不變,由單位按月支付。

2、要求:(1)停工留薪期壹般不超過12個月;傷情嚴重或情況特殊的,經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確認,可適當延長,但延長時間不得超過12個月。(二)工傷職工在停工留薪期滿後仍需治療的,繼續享受工傷醫療待遇。

(七)生活護理費 第三十壹條

1.標準: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的,為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50%

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的,為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40%

生活部分不能自理的,為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30%

2.(1)停工留薪期內需要護理的,由所在單位負責; (2)經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鑒定傷殘等級並確認需要護理的,從工傷保險基金中按月支付護理費

(八)工傷復發費用 第三十六條

1.標準:享受本辦法第二十九條、第三十條、第三十壹條規定的工傷待遇。.

2、要求:工傷職工工傷復發確認需要治療的

二、傷殘保險待遇

(壹)傷殘津貼

1、標準:壹級24個月的本人工資 二級22個月的本人工資 三級20個月的本人工資 四級18個月的本人工資

2、要求:(1)經評定為傷殘等級的,停止發放醫療待遇。(2)傷殘被鑒定為壹至四級傷殘的,保留勞動關系,退出工作崗位。(3)由工傷保險基金按傷殘等級壹次性支付

(二)傷殘津貼

1、標準:壹級為本人工資的90%;二級為本人工資的85%;三級為本人工資的80%;四級為本人工資的75%。

2、標準。要求:(1)由工傷保險基金按月支付;(2)傷殘津貼實際金額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差額部分由工傷保險基金補足;(3)達到退休年齡並辦理退休手續後,停發傷殘津貼,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基本養老保險待遇低於傷殘津貼的,由工傷保險基金補足差額。(四)由用人單位和職工個人以傷殘津貼為基數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

(三)傷殘津貼

1、標準:五級為16個月的本人工資;六級為14個月的本人工資。

2、標準:五級16個月本人工資;六級14個月本人工資。要求:由工傷保險基金按傷殘等級壹次性支付。

(四)傷殘津貼

1、標準:五級為本人工資的70%;六級為本人工資的60%。

2、標準:五級為本人工資的70%;六級為本人工資的60%。要求:

2.(1)與用人單位保留勞動關系的,由用人單位安排適當工作;(2)難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單位按月支付傷殘津貼,並由用人單位按照規定為其繳納社會保險費。(3)傷殘津貼實際金額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由用人單位補足差額

(五)工傷醫療補助金和傷殘就業補助金

1、標準:五級、六級的具體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

2.要求:經工傷職工本人提出,可以與用人單位解除或者終止勞動關系。終止勞動關系的,由用人單位支付壹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傷殘就業補助金

(六)傷殘津貼

1、標準:七級為本人12個月工資;八級為本人10個月工資;九級為本人8個月工資;十級為本人6個月工資。

2.要求:由工傷保險基金按傷殘等級壹次性支付

(七)醫療補助金和傷殘就業補助金

1、標準:七級、八級、九級、十級 具體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

2.要求: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由勞動者本人提出。勞動合同期滿,用人單位支付壹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傷殘就業補助金。

(八)傷殘津貼 第四十三條

按照新認定的傷殘等級享受傷殘津貼 職工再次發生工傷的,按照規定享受傷殘津貼

(三)工亡保險待遇 第三十七條

(1)喪葬補助金

標準:6個月的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

(二)供養親屬撫恤金

1.對已故職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來源、無勞動能力的親屬,按職工本人工資的壹定比例發給撫恤金。

2、配偶每月40%,其他親屬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孤兒每人每月在上述標準的基礎上增加10%。

3、各供養親屬核定的撫恤金之和,不得高於因工死亡職工生前工資。

4、供養親屬範圍:

(1)職工的配偶、子女、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孫子女、外孫子女、兄弟姐妹。(2) 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養子女和有撫養關系的繼子女,其中婚生子女和非婚生子女包括在世子女; (3) 父母,包括生父母、養父母和有撫養關系的繼父母; (4) 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母或同父異母或同母異父的兄弟姐妹、養兄弟姐妹和有撫養關系的繼兄弟姐妹。

5.

5.申請供養親屬撫恤金的條件

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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