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瘧疾防治管理辦法

第壹章 總則 第壹條 瘧疾防治工作應在各級政府的統壹領導下,由衛生、愛委會、農林等有關部門協作,貫徹 "預防為主 "的方針,落實綜合防治措施。第二條 本措施由各級衛生部門和愛委會負責實施和監督。第二章 疫情管理 第三條 各級醫療衛生單位,必須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和國家急性傳染病管理條例》的疫情報告制度,按時上報疫情、逐級上報轄區內瘧疾發病情況(含外來人口),包括瘧疾發病情況(血檢惡性瘧原蟲陽性、臨床診斷為瘧疾或抗瘧藥物治療有效)、發熱病人血檢數、陽性數及蟲種。外來病人應填寫傳染病卡,送病人所屬衛生管理單位。第四條 區、鄉、村和廠礦、企業、機關、學校等衛生管理單位應掌握瘧疾病人卡片或花名冊,加強隨訪和再治療工作。第五條 在瘧疾流行區,各級醫療衛生單位(包括區、鄉鎮衛生院和農、林、工、礦職工醫院)應將發熱病人(明確診斷者除外)的瘧疾鏡檢作為常規檢查。第六條 瘧疾流行區的縣(市)應積極創造條件,依托鄉、區衛生院實驗室或設立專門的顯微鏡檢查站,開展發熱病人的瘧原蟲顯微鏡檢查,並督促鄉村醫生做好發熱病人的血片申請和送檢工作。縣衛生防疫站應成為鏡檢中心。第七條 國境口岸衛生檢疫部門應積極開展對出入境人員的瘧原蟲鏡檢,及時診治病人,並向當地衛生防疫單位報告疫情。第八條 在瘧疾發病率控制在1‰以下的地區,對確診的瘧疾病人,應逐人調查,確定傳染源,及時治療病竈點。第九條 對瘧疾病人和無癥狀瘧疾病原攜帶者,應按本方案規定進行正規治療。對疑似瘧疾病人,應當進行推定治療。對從外地轉回卡內的瘧疾病人,應進行隨訪和治療。第十條 在下列情況下可進行集體預防性服藥:在瘧疾傳播季節,新發病例突然大量增加,有暴發流行趨勢時;大量易感人群從高瘧區進入或從高瘧區進入潛在流行區滯留時;因自然災害導致常規抗瘧措施中斷或不能控制瘧疾發病時。第十壹條 在瘧疾暴發流行或嚴重流行地區,應對有瘧疾病史的病人普查普治,必要時在傳播休止期或低潮期集體服藥。第四章 蚊媒控制 第十二條 控制病媒按蚊是預防和控制瘧疾的重要措施之壹,各地應加強調查研究,因地制宜,選擇有效的預防和控制措施,做好蚊媒控制和滅蚊工作。第十三條 以家蚊為病媒的瘧疾流行區,要有計劃地開展室內殺蟲劑滯留噴灑,消滅病媒按蚊。第十四條 宣傳教育群眾,做好個人防護,改善居住條件,提倡安裝紗門紗窗,合理使用蚊帳,改變露宿習慣,防蚊蟲叮咬。第十五條 廣泛開展愛國衛生運動,結合新農村建設和農田水利基本建設、環境改造、綜合治理,減少蚊蟲孳生地。

城鄉建設或工程用土,必須統壹規劃,防止形成坑窪,造成蚊蟲孳生地。第五章 瘧疾防治監督監測 第十六條 從國外瘧區輸入的瘧原蟲,由國境口岸衛生檢疫機關負責監測。並負責將回國的瘧疾病人建卡移交病人所屬衛生管理部門進行治療,跟蹤觀察1年。第十七條 加強流動人口瘧疾管理,鼓勵開展區域聯防活動。必要時,在瘧疾重流行區試行瘧疾隔離制度。第十八條 在瘧疾流行地區進行大規模經濟建設的工廠、礦山、鐵路、水利工程等單位,應將瘧疾預防工作列入建設計劃,有專人負責。在當地政府的監督下,采取有效的防治措施,防止瘧疾流行。

有部隊駐紮的地區,由當地衛生部門向部隊有關部門介紹當地瘧疾流行情況,***配合采取相應的預防措施。第十九條 國家或者地方興建大型水利工程,應當有公共****、衛生和瘧疾流行病學專業人員參與衛生設計。施工前應當進行瘧疾流行病學調查,並配合當地衛生部門采取預防措施。第二十條 凡輸入性、繼發性瘧疾、虐疾,必須迅速調查,就地撲滅。並及時向上級專報。第二十壹條 瘧疾流行的省、自治區、直轄市,應根據歷年流行情況和地形特點,建立流行病學監測站,開展瘧疾流行趨勢的監測和預報工作。第六章 科學研究 第二十二條 衛生、醫療、科研單位和有關高等醫學院校應積極開展瘧疾的科學研究工作。疫情嚴重的省(自治區),應成立省(自治區)瘧疾專題組,以加強對瘧疾科研工作的協調和指導。要重視現場應用研究。國家重點科研課題應列入有關地區和部門的計劃,並認真解決必要的人員、經費、儀器和設備,按時完成科研項目。第七章 細則 第二十三條 省、自治區、直轄市可根據本地區瘧疾疫情的性質和特點,制定適應本地區的實施細則或具體管理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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