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直接收到的食品藥品投訴舉報,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應當自收到之日起5日內轉交同級食品藥品投訴舉報機構;無同級食品藥品投訴舉報機構的,應當自收到之日起5日內轉相關部門
(三)不屬於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監管職責範圍的;
(四)投訴舉報已經受理且仍在調查處理過程中,投訴舉報人就同壹事項重復投訴舉報的;
(五)投訴舉報已依法處理,投訴舉報人在無新線索的情況下以同壹事實或者理由重復投訴舉報的;
(六)違法行為已經超過法定追訴時限的;
第十五條 食品藥品投訴舉報機構或者管理部門收到投訴舉報後應當統壹編碼,並於收到之日起5日內作出是否受理的決定。
食品藥品投訴舉報機構或者管理部門決定不予受理投訴舉報或者不予受理投訴舉報的部分內容的,應當自作出不予受理決定之日起15日內以適當方式將不予受理的決定和理由告知投訴舉報人,投訴舉報人聯系方式不詳的除外。
未按前款規定告知的,投訴舉報自食品藥品投訴舉報機構或者管理部門收到之日起第5日即為
第三章 辦理程序
第十七條 各級食品藥品投訴舉報機構受理壹般投訴舉報後,應當依據屬地管理原則和監管職責劃分,自受理之日起3日內轉交有關部門辦理。
各級食品藥品投訴舉報機構受理重要投訴舉報後,應當2日內轉交同級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提出處理意見。
第二十條 投訴舉報承辦部門應當自投訴舉報受理之日起60日內向投訴舉報人反饋辦理結果;情況復雜的,在60日期限屆滿前經批準可適當延長辦理期限,並告知投訴舉報人正在辦理。辦結後,應當告知投訴舉報人辦理結果。
投訴舉報延期辦理的,延長期限壹般不超過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