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普工作應當貫徹政府主導、全社會參與、長期、穩定、有效發展的方針,堅持普及與提高相結合的原則。
自治區支持和促進科普工作的對外交流與合作,扶持農牧區、邊遠貧困地區的科普工作。第二章 組織管理與保障措施第四條 各級人民政府領導科普工作,應當將科普工作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加強行政管理,增加財政投入、制定配套措施,為科普工作創造良好的環境和條件。
自治區應當建立由自治區人民政府科學技術行政主管部門牽頭,發展改革、教育、文化、農業農村、衛生健康、生態環境、科學技術協會、新聞媒體等單位參加的科普聯席會議制度,統籌管理、組織和協調科普工作。拉薩市、各地區行政公署、各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建立科普工作協調制度。第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科學技術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科普工作,主要職責是:貫徹執行有關科普工作的法律、法規;制訂科普發展規劃和計劃;指導、協調、檢查和督促本行政區域內的科普工作。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的其他行政部門,按照各自的職責範圍,負責組織和實施科普工作。第六條 科學技術協會是科普工作的主要社會力量。科學技術協會應當利用並發揮組織優勢和科普網絡作用,協助政府制訂科普工作規劃和計劃;加強對所屬專業技術協會、學會和研究會等團體科普工作的組織管理與業務指導;支持有關社會組織和企事業單位及個人開展科普活動;組織開展群眾性、社會性和經常性的科普活動。第七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科普經費列入同級財政預算,專款專用,隨著財政收入的增長逐步增加科普投入,保障科普工作順利開展。
衛生健康、教育、文化、體育、農業農村、林業和草原、水利、生態環境、自然資源、氣象、地震等有關部門應當安排壹定的經費用於科普工作。第八條 科普專項經費主要用於科普活動和科普培訓,資助科普讀物的創作、編譯、出版、科普影視制作、科普理論研究等相關工作。
科普經費的使用應當接受同級財政、審計部門的監督和審計。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截留、挪用科普經費。第九條 自治區人民政府、拉薩市和有條件的地區行政公署、縣級人民政府應當將科普場館(站)、設施建設納入城鄉建設規劃和基本建設計劃;對政府投資建設的科普場館(站)設施,同級財政應當安排必要的經費用於維修、改造和日常管理,保障其正常運行。
以政府財政投資建設的科普場館(站),應當常年向公眾開放,對青少年實行優惠,不得擅自改作他用。
尚無條件建立科普場館(站)的地方,可以利用現有的科技、教育、文化等設施開展科普活動,並設立科普畫廊、櫥窗等。第十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鼓勵和支持社會力量興辦科普事業,鼓勵多渠道籌措資金開展多種形式的科普活動。第十壹條 社會力量興辦科普事業或者投資建設科普場館(站)設施的,享受國家和自治區對科普事業實行的稅收優惠。第十二條 自治區科技、農業農村、衛生健康等部門應當深入農牧區和邊遠貧困地區開展科普宣傳、科技培訓等工作。第十三條 各級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應當采取有效措施,改善科普工作者的工作和生活條件。第三章 社會責任第十四條 各級各類學校及其他教育機構應當把科普列入教育內容;支持和組織師生開展多種形式的科普活動;組織開展科技論文撰寫、科技發明、科技競賽和科技考察等課外活動。
科技場館(站)、科技活動中心和其他科普教育基地應當組織開展青少年校外科普活動。第十五條 科研院(所)、大中專院校、醫療衛生單位和社會團體應當支持和組織科技人員、教師、學生和醫療衛生工作者開展科普活動,進行科普宣傳;適宜向大眾開展科普教育的科研基地、實驗室、工程技術研究中心、標本室和陳列室等應當向社會開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