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藥品監督管理局的職責如下:
1、負責起草食品(含食品添加劑、保健食品,下同)安全、藥品(含中藥、民族藥,下同)、醫療器械、化妝品監督管理的法律法規草案;
2、負責制定食品行政許可的實施辦法並監督實施;
3、負責組織制定、公布國家藥典等藥品和醫療器械標準、分類管理制度並監督實施;
4、負責制定食品、藥品、醫療器械、化妝品監督管理的稽查制度並組織實施,組織查處重大違法行為等;
5、負責藥品、醫療器械和化妝品上市後風險管理。組織開展藥品不良反應、醫療器械不良事件和化妝品不良反應的監測、評價和處置工作。依法承擔藥品、醫療器械和化妝品安全應急管理工作;
6、負責執業藥師資格準入管理。制定執業藥師資格準入制度,指導監督執業藥師註冊工作。
法律依據:《藥品註冊管理辦法》第三條
藥品註冊,是指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總局根據藥品註冊申請人的申請,依照法定程序,對擬上市銷售藥品的安全性、有效性、質量可控性等進行審查,並決定是否同意其申請的審批過程。
第四條
國家鼓勵研究創制新藥,對創制的新藥、治療疑難危重疾病的新藥實行特殊審批。
第五條
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總局主管全國藥品註冊工作,負責對藥物臨床試驗、藥品生產和進口進行審批。
第六條
藥品註冊工作應當遵循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
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總局對藥品註冊實行主審集體負責制、相關人員公示制和回避制、責任追究制,受理、檢驗、審評、審批、送達等環節接受社會監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