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然保護區、風景名勝區、森林公園、林場等管理機構應當安排森林防火工作專項經費,加強森林火災的預防、撲救和保護工作。第五條 森林防火工作涉及兩個以上行政區域的,有關人民政府應當確定森林防火聯防區域,建立聯防機制,制定聯防制度和措施,***配合做好森林防火工作。第六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預防森林火災和報告森林火災的義務。第二章 機構與職責 第七條 森林防火工作實行各級人民政府行政首長負責制。各級人民政府主要負責人是森林防火工作的第壹責任人,承擔主要領導責任;分管負責人是主要責任人,承擔直接領導責任。
市、縣(區)人民政府分管森林防火工作的領導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森林防火工作的監督管理。
市、縣(區)人民政府其他有關部門按照職能職責,負責有關森林防火工作。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落實森林防火責任,組織人員巡山護林,開展森林火險隱患排查等森林防火工作。
有森林防火任務的村(居)應當將森林防火工作納入村防火、居民公約,明確相關人員,協助做好森林防火工作。
自然保護區、風景名勝區、森林公園、林場等管理機構要落實森林防火責任,配備專職工作人員,做好管理範圍內的森林防火工作。
森林、林木、林地經營單位和個人在其經營範圍內承擔森林防火責任,落實森林防火管護人員和防火措施。第八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建立森林防火責任制,簽訂森林防火責任書,將森林防火工作納入考核管理。第九條 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設立森林防火指揮機構,負責組織、協調和指導本行政區域內的森林防火工作,建立專職指揮體系。森林防火指揮機構辦公室負責日常工作,其編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核定和配備。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設立森林防火指揮機構,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森林防火工作。第十條 市、縣(區)人民政府森林防火指揮機構應當履行下列職責:
(壹)宣傳、貫徹有關森林防火的法律、法規和政策;
(二)檢查、監督本行政區域內的森林防火工作;
(三)制定森林防火工作規劃和措施,健全和完善森林火災預防、撲救和保障體系;
(四)指導森林消防隊伍建設,組織森林消防專業人員的技能培訓和應急演練,推廣使用森林火災預防、撲救的先進技術和裝備;
(五)及時啟動本級處置森林火災應急預案,制定撲火方案,統壹組織指揮森林火災撲救;
(六)監測火情火險預測預報,協調解決森林防火工作有關問題;
(七)森林防火指揮機構應當履行的其他職責。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森林防火指揮機構參照前款規定履行相關職責。第十壹條 有森林防火任務的單位,應當履行下列職責:
(壹)開展森林防火安全知識宣傳教育活動;
(二)確定森林防火責任區和責任人;
(三)制定野外火源管控措施;
(四)定期檢查、維護森林防火基礎設施、裝備和宣傳標誌;
(五)抓好森林防火安全生產工作;
(六)負責森林防火宣傳教育工作;
(七)負責森林防火宣傳教育工作;
(八)負責森林防火宣傳教育工作;
(九)負責森林防火宣傳教育工作;
(十)負責森林防火宣傳教育工作。/p>
(五)定期開展森林防火安全檢查,及時消除火災隱患。第十二條 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專業森林消防隊伍。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和自然保護區、風景名勝區、森林公園、林場等管理機構應當根據實際需要建立專業或者半專業森林消防隊伍。
有森林防火任務的村(居)民委員會可以組建應急森林消防隊伍。第三章 森林火災的預防 第十三條 每年12月1日至6月15日為全市森林防火期,3月1日至5月31日為全市森林高火險期。
市、縣(區)人民政府可以根據本行政區域的自然氣候條件和火災發生規律,決定調整森林防火期和森林火災高危期,報上壹級人民政府森林防火指揮機構備案,並向社會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