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醫療、教學、科研的需要,可以依法生產、經營、使用、儲存、運輸麻醉藥品和精神藥品。第三條禁毒是全社會的共同責任。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其他組織和公民應當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履行禁毒職責或者義務。第四條禁毒工作堅持預防為主、綜合治理、禁種、禁販、禁吸並舉、教育與處罰相結合的原則。第五條禁毒工作在政府統壹領導下進行,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禁毒工作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納入社會綜合治理目標考核體系,實行禁毒工作責任制。第六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根據同級財政狀況和禁毒工作需要,將禁毒宣傳教育、禁毒執法、強制隔離戒毒、社區戒毒、戒毒康復治療、隊伍建設、舉報獎勵等禁毒經費納入同級財政預算予以保障。第七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設立禁毒委員會。禁毒委員會負責組織、協調、指導和檢查本行政區域內的禁毒工作。禁毒委員會的主要職責是:
(壹)宣傳禁毒法律、法規和政策,並監督檢查其執行情況;
(二)制定本地禁毒措施和禁毒工作規劃及年度工作目標;
(三)檢查督促本級禁毒委員會成員單位編制禁毒工作年度計劃和完成本系統年度禁毒工作任務,以及下級政府執行自治區有關規定和完成年度工作目標的情況;
(四)協調有關部門和單位解決禁毒工作中的重大問題,組織有關部門和單位對本部門、本單位毒品問題的現狀和發展趨勢進行調查和評估;
(五)總結和推廣禁毒工作的先進經驗和做法;
(六)上級禁毒委員會和同級人民政府規定的其他禁毒職責。
禁毒委員會辦公室負責禁毒委員會的日常工作,配備相應的工作人員。第八條禁毒委員會各成員單位應當根據禁毒工作的任務、要求和工作範圍,各司其職,密切配合。
公安機關負責毒品偵查、毒品案件偵查、吸毒人員排查和動態控制、易制毒化學品購銷運輸管理和監督檢查、公安機關強制隔離戒毒所管理。
司法行政部門負責禁毒法制宣傳教育,為社區戒毒人員和社區康復人員提供法律援助,為社區戒毒人員和社區康復提供指導,司法行政部門管理強制隔離戒毒人員和康復場所。
衛生行政部門負責對戒毒醫療機構和其他相關醫療機構的監督管理,以及戒毒醫療的指導和服務。
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負責藥品類易制毒化學品生產、經營、購買的監督管理和麻醉藥品、精神藥品的監督管理。
工會、共青團、婦聯等社會團體應當根據各自工作對象的特點,組織開展禁毒活動。第九條自治區人民政府應當根據實際情況,及時將毒品問題嚴重的地區確定為重點整治地區,明確整治工作目標,限期整治。
重點整治區域的地方人民政府應當采取有效措施,進行重點整治。整治期內未完成工作目標的,追究相關責任人的責任。第十條各級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應當保護檢舉、揭發毒品違法犯罪活動的人員,對檢舉有功人員和在禁毒工作中做出突出貢獻的單位和個人,給予表彰和獎勵。第二章禁毒宣傳教育第十壹條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健全全民禁毒宣傳教育體系,加強禁毒宣傳教育基地建設,將禁毒宣傳教育與公民法制教育、道德教育、心理教育、科普教育、健康教育、職業教育和艾滋病預防教育相結合,組織開展經常性的禁毒宣傳教育活動,提高公民的禁毒意識和自覺抵制毒品的能力。第十二條工會應當對廣大職工進行禁毒宣傳教育,並將禁毒知識納入職業培訓的重要內容。
* * *共青團要開展內容豐富、形式多樣的禁毒宣傳教育活動,建立禁毒誌願服務組織體系和工作機制,組織禁毒誌願者參與社會實踐,增強青少年禁毒意識。
婦聯組織應當面向家庭、婦女和兒童開展禁毒宣傳教育活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