進入旅遊貿易點的外國遊客、港澳臺同胞和華僑(以下簡稱“華僑”),必須遵守中國包括當地政府的法律法規,服從監督管理。第三條旅遊交易點是指開放縣(市)的外國遊客和華僑指定的交易點。
外國遊客和華僑經中國海關放行後,允許進入旅遊貿易點從事中國政策範圍內的商品交易活動。第四條旅遊貿易點應當按照有利於交易、有利於監督管理、有利於安全的原則開設。壹般可設在有條件的農貿市場、國有或集體商場(店)、靠近遊客居住地的政府機關和單位閑置禮堂。第五條旅遊貿易點的選址由當地縣(市)人民政府提出,經當地(地、市)人民政府(行署)批準,並報自治區工商行政管理局和旅遊局備案。
經批準的旅遊貿易點應懸掛牌匾。第六條攜帶物品入境的外國遊客和華僑,在進入我旅遊貿易點從事銷售活動時,必須出示中國海關的物品驗放證明。第七條允許外國遊客和華僑攜帶免稅商品進入旅遊貿易點銷售。第八條中國境內的國營、集體企業、外資企業、私營企業和個體工商戶可以進入旅遊貿易點向外國遊客和華僑銷售商品。第九條旅遊貿易點的主管機關是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旅遊、公安等有關部門應當給予支持和配合。第十條外國遊客和華僑進入旅遊貿易點銷售商品,應當在入境證件有效期內到指定的攤位從事商品交易,不得經銷中國商品或超期限從事交易活動。第十壹條外國遊客和華僑銷售進口物品,必須進入指定的旅遊交易點,不得在非指定地點進行交易活動。應當禁止在非指定的貿易點進行貿易。第十二條旅遊貿易點允許易貨貿易。經外匯管理部門批準,我區商品銷售者可收藏國際自由流通貨幣。
進入旅遊貿易點從事旅遊商品經營或者服務的,收取外幣和兌換憑證,按照國家和自治區外匯管理的有關規定辦理。第十三條進入旅遊貿易點的外國遊客和華僑,允許收取人民幣銷售商品,並允許用收取的人民幣認購中國允許帶出的商品。剩余的人民幣允許存入我行或攜帶出境。具體規定請參照(92)73號、78號文件。第十四條外國遊客和華僑在旅遊貿易點銷售的物品,必須是根據我國政策規定允許上市的物品。凡國家政策法規禁止上市的禁止進口商品,不得進入市場交易。第十五條旅遊貿易點嚴禁下列行為:
1.中國經營者無照經營;
2.以次充好、以假充真、摻雜使假、短重;
3.哄擡物價,強買強賣,欺行霸市,投機倒把;
4.使用不合格的計量器具或者用計量器具作弊的;
5.酗酒、打架鬥毆、尋釁滋事、圍攻毆打市場管理人員,不服從正當管理的;
6 .國家法律法規和自治區人民政府規定的其他禁止行為。第十六條外國遊客和華僑進入旅遊貿易點銷售商品,應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法》繳納臨時營業稅,具體納稅辦法由自治區稅務局制定。第十七條外國遊客和華僑進入旅遊貿易點銷售商品,應向旅遊貿易點所在縣(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繳納商品總值5%的市場管理費。費用支付的具體辦法,由旅遊貿易點所在地的工商行政管理局物價局和旅遊局批準,也可委托旅遊接待單位代收代辦費。第十八條凡違反本辦法規定的,工商行政管理、公安、稅務、海關、檢疫、外匯等有關部門按照各自的職權,依據我國和自治區的有關法律、法規和國際慣例進行處理。沒有規定的,由有關部門制定規定,報自治區人民政府批準實施。第十九條旅遊貿易點所在地的縣(市)人民政府可根據本辦法,結合本地實際制定實施辦法。第二十條本辦法由自治區人民政府授權自治區工商行政管理局負責解釋。第二十壹條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