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據《禁止寄遞物品指導目錄及處理辦法(試行)》
壹、禁止寄遞物品是指國家法律、法規禁止寄遞的物品,主要包括違禁物品是指國家法律、法規禁止郵寄的物品,主要包括:
(壹)各類武器彈藥。如槍支、子彈、炮彈、手榴彈、地雷、炸彈等。
(二)各類爆炸物品。如雷管、炸藥、火藥、鞭炮等。
(三)各種易燃物品,包括液體、氣體和固體。如汽油、煤油、桐油、酒精、生漆、柴油、氣霧劑、氣體打火機、氣瓶、磷、硫磺、火柴等。
(d)各種易腐蝕物質。如火硫酸、鹽酸、硝酸、有機溶劑、農藥、雙氧水、危險化學品等。
(五)各種放射性元素及容器。如鈾、鈷、鐳、鈈等。
(六)各種烈性毒藥。如鉈、氰化物、砷等。
(七)各種麻醉藥品。如鴉片(包括罌粟殼、花、芽、葉)、嗎啡、可卡因、海洛因、大麻、冰毒、麻黃堿等制品。
(viii) 各類生化產品和傳染性物質。如炭疽、危險病菌、醫療廢物等。
(九)各類危害國家安全和社會政治穩定的出版物、宣傳品、印刷品以及淫穢物品。
(十)各種危害公眾**** 健康的物品。如屍骨、動物內臟、肢體、未經硝制的獸皮、未經藥制的獸骨等。
(十壹)國家法律、法規、行政規章明令禁止流通、寄遞或者出入境的物品,如國家秘密文件資料、國家貨幣和假幣及有價證券、仿真武器、管制刀具、珍貴文物、瀕危野生動物及其制品等。
(十二)包裝不當,可能危及人身安全、汙染或者損壞其他郵件、設備及其他物品的。
(十三)寄件國(地區)禁止進口的物品等。
(十四)其他禁寄物品。
擴展資料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和國家郵政法》
第二十條 郵政企業寄遞郵件,應當符合國務院郵政管理部門規定的寄遞時限和服務規範。
第二十四條 郵政企業收寄郵件和用戶寄遞郵件,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以及國務院和國務院有關部門關於禁止寄遞或者限制寄遞物品的規定。
第二十六條 郵政企業發現郵件中有禁止寄遞或者限制寄遞物品的,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處理。進出境郵件中含有禁止或者限制進出境物品的,由海關依法處理。
第三十七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利用郵件寄遞含有下列內容的物品:
(壹)煽動顛覆國家政權、推翻社會主義制度或者分裂國家、破壞國家統壹、危害國家安全的;
(二)泄露國家秘密的;
(三)散布謠言,擾亂社會秩序,破壞社會穩定的;
(五)散布謠言,擾亂社會秩序,破壞社會穩定;
(四)煽動民族仇恨、民族歧視,破壞民族團結;
(五)宣揚邪教、迷信;
(六)傳播淫穢、賭博、恐怖信息或者教唆犯罪;
(七)法律、行政法規禁止的其他內容。
第三十八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有下列行為:
(壹)擾亂郵政營業場所的正常秩序;
(二)阻撓郵政企業員工投遞郵件;
(三)非法攔截、強行登車或者搭乘懸掛郵政專用標誌的車輛;
(4)冒用郵政企業名稱或者郵政專用標誌的;
(5)冒用郵政企業名稱或者郵政專用標誌的;
(6)傳播淫穢、賭博、恐怖信息或者教唆犯罪的;
(7)法律、行政法規禁止的其他內容。
(四)郵政標誌;
(五)偽造郵品或者銷售偽造的郵品。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郵政局--《禁寄物品指導目錄及處理辦法(試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