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12月1日至2023年3月31日,為糖尿病門特從就醫管理轉為健康管理的過渡期。
過渡期內,健康主管機構壹方面要做好對糖尿病門特患者的健康管理服務,保障患者合理就診用藥需求,且不受12月1日以後《2022年度糖尿病門診特殊病按項目付費藥品目錄(修訂版)》限定。另壹方面應履行對患者的書面告知義務,明確健康主管責任制的有關政策和健康管理服務的有關內容,並根據患者實際診療需要,與患者商定具體的轉診協作醫療機構,將原來的定點就醫模式轉化為健康主管模式。協商不壹致的,患者可以變更健康主管機構。
在健康主管機構履行書面告知義務前,糖尿病門特患者在過渡期內可繼續到選定的定點就醫醫療機構就診,所發生的糖尿病診療用藥費用,按照本市糖尿病門特項目支付範圍報銷。
根據《市醫保局關於調整〈2022年度糖尿病門診特殊病按項目付費藥品目錄〉的通知》,自2022年12月1日起,未選定健康主管機構的糖尿病門特患者,到定點就醫醫療機構進行糖尿病門特診療,支付範圍限定於《2022年度糖尿病門診特殊病按項目付費藥品目錄(修訂版)》,目錄中藥品限定於藥品說明書所列適應癥明確用於糖尿病治療的,或列入糖尿病臨床路徑或權重臨床指南的,***計88個西藥和中成藥品種。患者到健康主管機構及其轉診協作醫療機構接受健康管理服務並進行糖尿病門特治療的,糖尿病門特報銷不受《2022年度糖尿病門診特殊病按項目付費藥品目錄(修訂版)》限定。
法律依據:
《天津市醫保局關於印發糖尿病門診特殊病按項目付費藥品保障範圍的通知》
三、有關要求
(壹)糖尿病門特按項目付費藥品目錄是醫療保障部門結合我市糖尿病門特管理現狀,為規範糖尿病門特出臺的保障範圍,臨床醫師應根據患者病情合理處方,糖尿病門特患者使用本目錄內的藥品按門特待遇執行,超出本目錄的藥品費用,按相應門(急)診或住院規定支付。
(二)本目錄自2022年1月1日起執行。其中不符合品種確定原則的藥品,將於2022年5月31日前從目錄中剔除。
實行按人頭付費的糖尿病門特患者,在選定的健康主管機構發生的醫療費用,按照糖尿病門特待遇標準予以支付,不受糖尿病門診特殊病按項目付費藥品目錄支付範圍限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