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條 煎藥應當使用符合國家衛生標準的飲用水。待煎藥物應當先行浸泡,浸泡時間壹般不少於30分鐘。
煎煮開始時的用水量壹般以浸過藥面2-5厘米為宜,花、草類藥物或煎煮時間較長的應當酌量加水。
第十三條 每劑藥壹般煎煮兩次,將兩煎藥汁混合後再分裝。
煎煮時間應當根據方劑的功能主治和藥物的功效確定。壹般藥物煮沸後再煎煮20-30分鐘;解表類、清熱類、芳香類藥物不宜久煎,煮沸後再煎煮15-20分鐘;滋補藥物先用武火煮沸後,改用文火慢煎約40—60分鐘。藥劑第二煎的煎煮時間應當比第壹煎的時間略縮短。
煎藥過程中要攪拌藥料2-3次。攪拌藥料的用具應當以陶瓷、不銹鋼、銅等材料制作的棍棒為宜,攪拌完壹藥料後應當清洗再攪拌下壹藥料。
第十四條 煎藥量應當根據兒童和成人分別確定。兒童每劑壹般煎至100-300毫升,成人每劑壹般煎至400-600毫升,壹般每劑按兩份等量分裝,或遵醫囑。
第十五條 凡註明有先煎、後下、另煎、烊化、包煎、煎湯代水等特殊要求的中藥飲片,應當按照要求或醫囑操作。
(壹)先煎藥應當煮沸10-15分鐘後,再投入其它藥料同煎(已先行浸泡)。
(二)後下藥應當在第壹煎藥料即將煎至預定量時,投入同煎5-10分鐘。
(三)另煎藥應當切成小薄片,煎煮約2小時,取汁;另燉藥應當切成薄片,放入有蓋容器內加入冷水(壹般為藥量的10倍左右)隔水燉2-3小時,取汁。此類藥物的原處方如系復方,則所煎(燉)得的藥汁還應當與方中其它藥料所煎得的藥汁混勻後,再行分裝。某些特殊藥物可根據藥性特點具體確定煎(燉)藥時間(用水適量)。
(四)溶化藥(烊化)應當在其它藥煎至預定量並去渣後,將其置於藥液中,微火煎藥,同時不斷攪拌,待需溶化的藥溶解即可。
(五)包煎藥應當裝入包煎袋閉合後,再與其他藥物同煎。包煎袋材質應符合藥用要求(對人體無害)並有濾過功能。
(六)煎湯代水藥應當將該類藥物先煎15-25分鐘後,去渣、過濾、取汁,再與方中其它藥料同煎。
(七)對於久煎、沖服、泡服等有其他特殊煎煮要求的藥物,應當按相應的規範操作。
先煎藥、後下藥、另煎或另燉藥、包煎藥、煎湯代水藥在煎煮前均應當先行浸泡,浸泡時間壹般不少於30分鐘。
第十六條 藥料應當充分煎透,做到無糊狀塊、無白心、無硬心。
煎藥時應當防止藥液溢出、煎幹或煮焦。煎幹或煮焦者禁止藥用。
第十七條 內服藥與外用藥應當使用不同的標識區分。
第十八條 煎煮好的藥液應當裝入經過清洗和消毒並符合盛放食品要求的容器內,嚴防汙染。
第十九條 使用煎藥機煎煮中藥,煎藥機的煎藥功能應當符合本規範的相關要求。應當在常壓狀態煎煮藥物,煎藥溫度壹般不超過100℃。煎出的藥液量應當與方劑的劑量相符,分裝劑量應當均勻。
第二十條 包裝藥液的材料應當符合藥品包裝材料國家標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