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食品藥品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規定。消費者因食品、藥品糾紛提起民事訴訟,符合民事訴訟法規定受理條件的,人民法院應予受理。消費者舉證證明所購買食品、藥品的事實以及所購食品、藥品不符合合同的約定,主張食品、藥品的生產者、銷售者承擔違約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消費者通過網絡交易第三方平臺購買食品、藥品遭受損害,網絡交易第三方平臺提供者不能提供食品、藥品的生產者或者銷售者的真實名稱、地址與有效聯系方式,消費者請求網絡交易第三方平臺提供者承擔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未取得食品生產資質與銷售資質的民事主體,掛靠具有相應資質的生產者與銷售者,生產、銷售食品,造成消費者損害,消費者請求掛靠者與被掛靠者承擔連帶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食品認證機構故意出具虛假認證,造成消費者損害,消費者請求其承擔連帶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法律依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和國民事訴訟法》和《中華人民***和國行政訴訟法》的決定》 壹、 對《中華人民***和國民事訴訟法》作出修改第五十五條增加壹款,作為第二款:“人民檢察院在履行職責中發現破壞生態環境和資源保護、食品藥品安全領域侵害眾多消費者合法權益等損害社會公***利益的行為,在沒有前款規定的機關和組織或者前款規定的機關和組織不提起訴訟的情況下,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前款規定的機關或者組織提起訴訟的,人民檢察院可以支持起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