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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零售藥店標準服務規範》

根據《藥品管理法》的規定,開辦藥品經營企業,必須具備以下條件:(1)依法具有合格的藥學技術人員;(二)具有與所經營藥品相適應的營業場所、設備、倉儲設施和衛生環境;(三)具有與所經營藥品相適應的質量管理機構或者人員;(四)有保證藥品質量的規章制度。

申請設置藥店,應當向所在地的市藥品監督管理機構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ZF藥品監督管理部門直接設立的縣級藥品監督管理機構提出申請。申請《藥品經營許可證》後,應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註冊登記。

1.具有藥學技術人員,要求為縣級以上執業藥師,縣級以下執業藥師,藥學及相關專業中專以上學歷畢業並有兩年以上工作經驗。各省之間可能會有壹些差異。

2.縣級以上有80平方米以上的適宜經營場所,倉庫面積不少於30平方米。縣級以下經營場所原則上為40平方米,倉庫為20平方米。但去年國家局放寬了農村藥店的經營場所,要求20平米以上,可以滿足當地管理的要求。

3萬-15萬元,用於購買。

這些都是必要條件。準確的說,需要準備的材料有:

壹、擬任企業法定代表人、企業負責人、質量負責人,學歷、職業資格或職稱證明原件及復印件,個人[wiki]簡歷[/wiki](學校及工作)。申請人是法人或其他組織的,需提供營業執照復印件;申請人為[維基]社團[/維基][維基]自然人[/維基],需提供[維基]身份證[/維基]復印件。

第二,要處理的藥品範圍;

三是擬經營的場所、倉儲設施和設備;

四是相關部門批準的門牌號(民政局下面有個地名司辦公室)好像是設立經營場所和倉庫的;

第五,申請人的聯系方式;

六是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認為必要的其他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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