應由在上述適應癥領域中有豐富經驗的醫生指導下進行羅可曼治療。由於在個別的病例中觀察到過敏樣反應,建議在醫學監護下進行首次給藥。應註意本品只有在溶液澄清或呈輕微乳狀,無色且幾乎無可見顆粒時方可用於註射。預充式註射器中的藥品是無菌的,但未做防腐處理。在任何情況下,每支註射器都不可以多次註射。治療成人和兒童慢性腎功能衰竭患者的癥狀性貧血。患者貧血的癥狀和後遺癥隨著年齡,性別和疾病總負荷的不同而有所不同;醫生有必要對個體患者的臨床病程和狀態進行評價。可以通過皮下或靜脈註射羅可曼來升高血紅蛋白的水平,使其不超過12g/dl(7.5mmol/l)。對於未進行血液透析的患者,首選皮下註射給藥以避免刺穿外周靜脈。如果靜脈註射給藥,應在約2 分鐘內完成,例如,對於血液透析患者在透析結束時經動靜脈瘺管註入。因為病人的個體差異,臨床上可以觀察到個別患者的血紅蛋白值偶爾超過或低於預期的血紅蛋白水平。考慮到血紅蛋白靶濃度在10g/dl(6.2mmol/l)到12g/dl(7.5mmol/l)之間,可以通過劑量管理達到不同的血紅蛋白水平。應該避免出現持續的血紅蛋白水平超過12g/dl(7.5mmol/l);當血紅蛋白值超過12g/dl(7.5mmol/l)時,可根據以下指導原則調整劑量:應當避免出現用藥4 周後血紅蛋白水平升高幅度超過2g/dl(1.25mmol/l)。如果出現上述情況, 應按照如下原則調整劑量。如果壹個月後血紅蛋白升高幅度超過2g/dl(1.25mmol/l)或血紅蛋白水平正在升高並接近12g/dl(7.45mmol/l),劑量應減少25%。如果血紅蛋白水平持續升高,應該停止治療直到血紅蛋白水平開始降低,然後以低於前次給藥劑量25%的劑量重新開始治療。應密切監測患者,確保采用最低劑量的羅可曼能夠足夠控制患者的貧血癥狀。當出現高血壓或心血管,腦血管或外周血管疾病時,應按患者的個體狀況來確定血紅蛋白每周升高的幅度和治療靶濃度。羅可曼的治療分為兩個階段:1.糾正期— 皮下註射給藥:起始劑量為每周3 次,每次20 IU/kg 體重。如果血紅蛋白升高不理想,(每周[0.25g/dl),每4 周可增加劑量,每周3 次,每次20 IU/kg 體重。每周劑量可以分成每日劑量給予。—靜脈註射給藥:起始劑量為每周3 次,每次20 IU/kg 體重。4 周後劑量可升高至每次80 IU/kg,每周3次。如果需要的話,其後每月可再多增加20 IU/kg,每周3 次。以上兩種給藥途徑,最大劑量不超過每周720IU/kg。2.維持期為使血紅蛋白水平維持在10-12g/dl,應先將用藥量減至治療期給藥量的壹半。隨後,每壹周或兩周調整患者的劑量(維持劑量)。如果采用皮下註射給藥,周劑量可采用每周註射1 次,或分成等份劑量每周註射3 次或7次的方式給藥。每周用藥壹次病情穩定的患者可以改成每兩周給藥壹次。在這種情況下可能需要增加劑量。來自兒童臨床試驗的結果表明,通常情況下越年輕的患者其所需要的羅可曼劑量也越高。然而,由於不能預測每個患者的反應,因此應遵循推薦的用藥方案。羅可曼壹般用於長期治療,但如有需要,可以隨時終止治療。有關每周用藥壹次的數據是來自24 周療程的臨床試驗。治療腫瘤患者因化療引起的癥狀性貧血貧血患者(例如,血紅蛋白濃度≤10g/dl(6.2mmol/l))應該皮下註射給予羅可曼。患者貧血的癥狀和後遺癥隨著年齡,性別和疾病總的負荷的不同而有所不同;醫生有必要對個體患者的臨床病程和狀態進行評價。周劑量可以壹次註射給藥,也可以分成3 至7 次單個劑量給予。推薦的初始劑量為30000IU/周(相當於對壹個中等體重的患者,每周給予約450IU/kg 體重的劑量)。因為病人個體差異,臨床上可以觀察到個別患者的血紅蛋白值偶爾超過或低於預期的血紅蛋白水平。考慮到血紅蛋白靶濃度在10g/dl(6.2mmol/l)到 12g/dl(7.5mmol/l)之間,可以通過劑量管理產生不同的血紅蛋白水平。應該避免出現持續的血紅蛋白水平超過12g/dl(7.5mmol/l);當血紅蛋白值超過12g/dl(7.5mmol/l)時,劑量調整的指導原則闡述如下:如果治療4 周後血紅蛋白已至少升高1g/dl(0.62 mmol/l),那麽應繼續使用目前的劑量。如果血紅蛋白水平未能至少升高1g/dl(0.62 mmol/l),則可以考慮將周劑量加倍。如果治療8 周後血紅蛋白水平未能至少升高1g/dl(0.62 mmol/l),則不可能出現治療反應,應停止治療。治療應持續至化療結束後4 周。最大劑量不應該超過每周60,000 IU。壹旦達到個體患者的治療目標,劑量應減少25-50%,並使血紅蛋白維持在該水平上。應該考慮進行合適的劑量調整。如果血紅蛋白水平超過12g/dl(7.5mmol/l),劑量應減少25-50%。如果血紅蛋白水平超過13g/dl(8.1mmol/l),應暫時停止羅可曼的治療。當血紅蛋白水平降低至12g/dl(7.5mmol/l)或更低時,可以比前次劑量低25%的劑量重新開始羅可曼的治療。如果治療4 周後, 血紅蛋白水平的升高超過2g/dl ( 1.3mmol/l ) 或達到12g/dl(7.5mmol/l),劑量應減少25%至50%。應該密切監測患者,確保采用最低劑量的羅可曼能夠足夠控制患者的貧血癥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