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
根據《食品安全法》第四條,食品生產經營者對其生產經營的食品安全負責。食品生產經營者應當依照法律法規和食品安全標準從事生產經營活動,保障食品安全,誠信自律,對社會和公眾負責,接受社會監督,承擔社會責任。
1.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七條規定,縣級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在履行各自的食品安全監督管理職責時,有權采取下列措施:
(壹)進入生產經營場所進行現場檢查;
(二)對食品生產經營進行抽樣檢驗;
(三)查閱、復制有關合同、單據、賬冊和其他有關資料;
(四)查封、扣押有證據證明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違法使用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劑、食品相關產品,用於違法生產經營或者被汙染的工具、設備;
(五)查封非法從事食品生產經營活動的場所。
2.懲罰的基礎
第八十五條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由有關主管部門按照職責分工,沒收違法所得、違法生產經營的食品以及用於違法生產經營的工具、設備、原料和其他物品;違法生產經營的食品貨值金額不足壹萬元的,處以二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貨值金額壹萬元以上的,處以貨值金額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吊銷許可證:
(七)經營超過保質期的食品;
3.補救辦法
首先,積極配合工商部門調查處理情況。其次,主動消除後果,可以依照行政處罰法的規定從輕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