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非法提供麻醉藥品、精神藥品罪的構成要件如下:
(1)客觀要件。非法提供麻醉藥品、精神藥品罪侵犯的客體是國家對麻醉藥品、精神藥品的管理制度;
(2)客觀要件。非法提供麻醉藥品、精神藥品罪在客觀方面違反的是國家規定;
(3)主體要件。非法提供麻醉藥品、精神藥品罪的主體是特殊主體;
(4)主觀要件。非法提供麻醉藥品、精神藥品罪在主觀方面只能是故意。
2、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和國刑法》第三百五十五條
非法提供麻醉藥品、精神藥品罪 依法從事生產、運輸、經營、使用國家管制的麻醉藥品、精神藥品、以及違反國家規定,提供國家管制的、能夠使吸食、註射毒品成癮的人形成癮癖的麻醉藥品、精神藥品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向走私、販賣毒品的犯罪分子提供國家管制的能夠使人形成癮癖的麻醉藥品、精神藥品,或者以牟利為目的,向吸食、註射毒品的人提供上述藥品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四十七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二、非法提供麻醉藥品、精神藥品罪的認定標準是什麽
非法提供麻醉藥品、精神藥品罪的認定標準如下:
1.兩年內曾因非法提供麻醉藥品、精神藥品受過行政處罰的;
2、非法提供麻醉藥品、精神藥品多人或者多次的;
3、非法提供麻醉藥品、精神藥品給未成年人吸食、註射的;
4、非法提供麻醉藥品、精神藥品造成嚴重後果的。
5、其他應當追究刑事責任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