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非醫保藥品是指未列入醫保藥品目錄的藥品,即醫保不能報銷的藥品。《社會保險法》第二十八條符合基本醫療保險藥品目錄、診療項目、醫療服務設施標準和急診搶救的醫療費用,按照國家規定由基本醫療保險基金支付。非醫保用藥責任主體的認定:強制保險和商業三者險的目的是保證受害人能夠及時得到賠償。如果受害人或其近親屬不能決定是否按照基本醫療保險進行治療,則由侵權人和保險公司承擔責任。但現實中很難確定是侵權人還是保險公司承擔責任。事實上,在當前司法為民的環境下,首要保護的是被害人的利益。因此,免除保險公司對非醫保藥品的責任,可能導致侵權人缺乏賠償能力,受害人自身承擔責任;但壹味要求保險公司承擔非醫保藥品的責任,顯然有失公允。因此,保險公司對非醫保藥品先向受害人賠付,再向被保險人(侵權人)追償,更符合利益平衡和法律正義的原則。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
第二條國家建立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險、工傷保險、失業保險和生育保險等社會保險制度,保障公民在年老、患病、工傷、失業和生育時依法從國家和社會獲得物質幫助的權利。
第三條社會保險制度堅持廣覆蓋、保基本、多層次、可持續的原則,社會保險水平應當與經濟社會發展水平相適應。
第四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依法繳納社會保險費的用人單位和個人,有權查詢繳費記錄和個人權益記錄,要求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提供社會保險咨詢等相關服務。個人依法享受社會保險待遇,有權監督本單位的繳費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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