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
第三條食品生產經營者應當依照法律法規和食品安全標準從事生產經營,對社會和公眾負責,保障食品安全,接受社會監督,承擔社會責任。
第四條國務院設立食品安全委員會,其職責由國務院規定。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承擔食品安全綜合協調職責,負責食品安全風險評估、食品安全標準制定、食品安全信息發布、食品檢驗機構資質認定條件和檢驗規範制定,組織重大食品安全事故調查處理。國務院質量監督、工商行政管理和國家美國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依照本法和國務院規定的職責,分別對食品生產、食品流通和餐飲服務活動實施監督管理。
第五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負責、領導、組織、協調本行政區域內的食品安全監督管理工作,建立健全食品安全全過程監督管理工作機制;統壹領導和指揮食品安全突發事件應對工作;完善和落實食品安全監督管理責任制,對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進行評價考核。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依照本法和國務院的規定,確定本級衛生行政、農業行政、質量監督、工商行政管理和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的食品安全監督管理職責。有關部門在各自的職責範圍內負責食品安全的監督管理。上級人民政府所屬部門在下級行政區域內設立的機構,應當在當地人民政府的統壹組織和協調下,依法做好食品安全監督管理工作。
第六條縣級以上衛生行政、農業行政、質量監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加強溝通,密切配合,按照各自職責行使職權,承擔責任。
第七條食品行業協會應當加強行業自律,引導食品生產經營者依法生產經營,推進行業誠信建設,宣傳普及食品安全知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