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現在的社會生活中,用到協議的地方越來越多,簽訂了協議就有了法律依靠。那麽協議怎麽寫才能發揮它最大的作用呢?下面是我整理的藥店服務協議書,僅供參考,大家壹起來看看吧。
藥店服務協議書1甲方:某縣醫療保險基金管理中心
乙方:
為保證所有城鄉醫保參保人員享受基本醫療服務,促進社會保障及衛生事業的發展,按照勞動和社會保障部、衛生部、國家藥品監督管理局頒發的關於印發《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定點醫療機構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社部發[1999]14號),《省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定點醫療機構管理實施細則》×勞字[1999]69號),《××市城鎮職工醫療保險制度改革實施方案(試行)》(滁政[1999]174號)文有關規定,甲方確定乙方為基本醫療保險定點醫院。 服務範圍:醫保職工門診、住院就診。協議如下:
第壹條 甲乙雙方應認真貫徹國家、省、市、縣有關政策和各項配套文件的規定。雙方應教育參保人員和醫務人員自覺遵守醫療保險各項規章制度,雙方有權向對方提出合理建議。
第二條 乙方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及本協議為參保人員提供基本醫療服務,依據醫保政策法規制定相應措施,為參保人員就醫提供方便;乙方有責任為甲方提供與基本醫療保險有關的材料和數據;甲方如需要查看參保人員病歷資料、詢問當事人等乙方應予以配合。
第三條 乙方診療過程中應嚴格執行首診負責制和因病施治的原則,合理檢查、合理治療、合理用藥、合理收費。
第四條 甲乙雙方應堅持“以病人為中心”的服務宗旨,熱心為參保人員服務;參保人員在乙方就診時發生醫療事故,乙方應在事故發生之日起二日內通知甲方,多次發生醫療責任事故並造成嚴重後果,甲方可單方面解除協議。
第五條 甲方應為參保人員提供專用就診證歷、處方,乙方在參保人員就診時應認真填寫,並驗明身份和證歷。
第六條 乙方應為已參保人員建立門診及住院病歷,記錄時應清晰、準確、完整,妥善保存備查;門診處方病歷應保存兩年,住院病歷應保存十五年。
第七條 乙方必須保證為參保人員提供符合基本醫療服務範圍內的藥品目錄的藥品和住院床位標準;掌握用藥範圍和住院標準,對不符合住院條件和故意拖延住院時間所增加的醫療費用,甲方不予支付。
第八條 乙方因技術和設備條件限制,不能診治的疾病,應嚴格按規定和程序為參保人員辦理轉診、轉院手續;乙方有能力診治的病人轉出,轉出後醫療費用甲方不予支付;乙方向參保人員提供超出基本醫療保險支付範圍用藥、醫療服務,應征得參保人員或家屬的同意(應簽字)。
第九條 甲乙雙方應嚴格執行本協議規定的費用結算管理辦法。乙方應在每月十號左右將參保人員上月住院醫療費用、刷卡費用、診療項目、藥品清單等有關資料報甲方,甲方核清後於二十五號之前向乙方支付所發生符合基本醫療保險範圍的醫療費用,並按有關規定在支付的醫療費用中按月扣除10%的質量保證金,年底考核壹並算清。
第十條 乙方應熱忱為參保人員提供服務,特別是參保人員需刷卡、充值應及時給予辦理,如有特殊情況應講清說明。
第十壹條 本協議有效期間,國家法律、法規有調整的,甲乙雙方按照新規定修改本協議,如無法達成協議,雙方可終止協議;協議執行期間,乙方的註冊資金、服務條件、服務內容、法人代表等發生變化時應及時通知甲方。甲乙雙方無論何種理由終止協議,必須提前三十天通知對方。
第十二條 本協議有效期自二00 年 月 日起至二00 年 月 日止。
第十三條 協議期滿,雙方可以續簽協議。對未盡事宜,雙方可以換文形式進行補充,效力與本協議相同。
第十四條 本協議壹式兩份,甲乙雙方各執壹份,具有同等效力。
甲方:
乙方:
法人代表:
法人代表:
年 月 日
藥店服務協議書2甲方:統籌地區社會保險經辦機構
乙方:××定點零售藥店
根據勞動和社會保障部、國家藥品監督管理局頒發的《基本醫療保險定點零售藥店管理暫行辦法》(勞社部發〔1999〕16號)的有關規定,為保證零售藥店更好地為參保人員提供基本醫療保險範圍內的用藥服務,甲方確定乙方為基本醫療保險定點零售藥店。經甲乙雙方協商,簽訂協議如下:
第壹條甲乙雙方應嚴格遵守《中華人民***和國藥品管理法》、《國務院關於建立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制度的決定》、《基本醫療保險定點零售藥店管理暫行辦法》、《××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實施方案》及相關法律、法規,嚴格執行國家、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的藥品價格政策。
第二條乙方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及本協議規定,為參保人員提供基本醫療保險用藥處方外配服務,必須做到藥品質量合格、安全有效。
乙方必須配備專(兼)職管理人員,並配備與基本醫療保險相配套的計算機硬件系統,相關的軟件由甲方負責提供。
第三條甲方應及時向乙方通報基本醫療保險政策的信息和調整情況以及參保人員的變動情況。
第四條乙方應在藥店的顯要位置懸掛甲方統壹制作的定點零售藥店標牌,以方便患者辨認購藥。
第五條參保人員持本人定點醫療機構醫生開具的處方(以處稱外配處方)到乙方調劑,乙方需要查驗其基本醫療保險證件有關項目是否與所持處方相符,準確無誤後才能予以調劑。
第六條參保人員持外配處方到乙方調劑,乙方要嚴格按照國家處方調劑的.有關規定,給予認真調劑。如因調劑不當出現藥事責任由乙方承擔。
第七條乙方無正當理由,不能拒絕參保人員按外配處方調劑的請求,若認定外配處方配伍或劑量有疑義時,要告知參保人員,由原開處方的醫生修改後再給予調劑。
第八條參保人員持外配處方到乙方調劑,乙方因各種原因不能完成處方調劑時,應告知參保人員並負責聯系其他定點藥店進行調劑。
第九條參保人員持定點醫療機構外配處方到乙方調劑藥品時,乙方調劑完畢後,應開具收據並留存根以備核查。
若需要支付現金(藥品需參保人員個人負擔部分)或其個人帳戶已用完需用現金支付時,乙方要開具現金收據。
第十條乙方按規定(月、雙月、季)將參保人員使用個人帳戶在乙方購藥費清單交送給甲方以備核查(內容包括:參保人員姓名、保險證號、處方醫療機構、處方張數、藥品品名、數量、藥費等)。
第十壹條乙方向甲方交送審核的藥費中,有下列情況之壹者由乙方負責:
(壹)處方與基本醫療保險證明相關的資料項目不符,乙方仍予以受理;
(二)參保人員持用偽造、變造或外觀上足以辨認為不實處方,乙方仍予受理;
(三)未依照處方調劑;
(四)調劑的處方不屬於基本醫療保險給付範圍;
(五)出售的藥品中出現假藥、劣藥;
(六)違反國家物價政策,售出藥品價格高於國家定價,其差價部分應予追回。
第十二條乙方有出售假藥、劣藥、以物代藥等不依照處方調劑以及藥店與醫院合謀騙取醫療保險金等違規情況,相關費用甲方不予支付。並視情節輕重,建議勞動保障部門責令其限期改正或取消其定點資格。
第十三條甲方如發現重復核付的藥品費,應在下期支付款中扣除追回。
第十四條甲方應於乙方送達藥品費申請之日起×日內辦理暫付事宜,暫付款按審核後總額的90%按期支付給定點藥店,其余10%留作保證金,根據年終考核審定情況最遲於次年×月×日前結算。
第十五條乙方向甲方申請支付參保人員調劑處方藥品費,應定期向甲方申報藥品費清單申請核付。
第十六條甲方為了審查醫療保險給付需要,請乙方提供說明,或派人赴乙方查詢或調用調劑記錄、處方、帳單、收據及有關文件資料,乙方應詳細說明並提供有關文件及資料,不得拒絕。
第十七條在協議期內,乙方地址、名稱變更應事先通知甲方,並終止協議,同時持變更登記相關證件到甲方重新辦理申報手續。如乙方被吊銷《藥品經營企業許可證》、《藥品經營企業合格證》和《營業執照》,自吊銷之日起終止協議。乙方變更法人代表者,自藥品主管機關核定之日起,視同特約主體變更,甲乙雙方應改簽協議或終止原協議。
第十八條雙方無論以何種理由終止協議,必須提前×日通知對方。
第十九條甲乙雙方在藥品費結算或遇違約出現爭議時,可按照《中華人民***和國行政復議法》和《中華人民***和國行政訴訟法》的有關規定,向同級勞動保障行政部門申請行政復議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第二十條如乙方違反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則按有關規定處理。
第二十壹條本協議未盡事宜,甲乙雙方可以換文形式進行補充,效力與本協議相同。
第二十二條本協議有效期1年,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
第二十三條協議期滿,經雙方協商,可以在協議期滿前1個月內續簽。
第二十四條本協議壹式兩份,甲乙雙方各執壹份,具有同等效力。
甲方:統籌地區社
會乙方:定點零售藥店
保險經辦機構
法人代表:法人代表:
年月日年月
藥店服務協議書3甲方:xxxx
乙方:____________定點零售藥店
根據勞動和社會保障部、國家藥品監督管理局頒發的《基本醫療保險定點零售藥店管理暫行辦法》(勞社部發〔1999〕16號)的有關規定,為保證零售藥店更好地為參保人員提供基本醫療保險範圍內的用藥服務,甲方確定乙方為基本醫療保險定點零售藥店。經甲乙雙方協商,簽訂協議如下:
第壹條、甲乙雙方應嚴格遵守《中華人民***和國藥品管理法》、《國務院關於建立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制度的決定》、《基本醫療保險定點零售藥店管理暫行辦法》、《________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實施方案》及相關法律、法規,嚴格執行國家、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的藥品價格政策。
第二條、乙方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及本協議規定,為參保人員提供基本醫療保險用藥處方外配服務,必須做到藥品質量合格、安全有效。
乙方必須配備專(兼)職管理人員,並配備與基本醫療保險相配套的計算機硬件系統,相關的軟件由甲方負責提供。
第三條、甲方應及時向乙方通報基本醫療保險政策的信息和調整情況以及參保人員的變動情況。
第四條、乙方應在藥店的顯要位置懸掛甲方統壹制作的定點零售藥店標牌,以方便患者辨認購藥。
第五條、參保人員持本人定點醫療機構醫生開具的處方(以處稱外配處方)到乙方調劑,乙方需要查驗其基本醫療保險證件有關項目是否與所持處方相符,準確無誤後才能予以調劑。
第六條、參保人員持外配處方到乙方調劑,乙方要嚴格按照國家處方調劑的有關規定,給予認真調劑。如因調劑不當出現藥事責任由乙方承擔。
第七條、乙方無正當理由,不能拒絕參保人員按外配處方調劑的請求,若認定外配處方配伍或劑量有疑義時,要告知參保人員,由原開處方的醫生修改後再給予調劑。
第八條、參保人員持外配處方到乙方調劑,乙方因各種原因不能完成處方調劑時,應告知參保人員並負責聯系其他定點藥店進行調劑。
第九條、參保人員持定點醫療機構外配處方到乙方調劑藥品時,乙方調劑完畢後,應開具收據並留存根以備核查。
若需要支付現金(藥品需參保人員個人負擔部分)或其個人帳戶已用完需用現金支付時,乙方要開具現金收據。
第十條、乙方按規定(月、雙月、季)將參保人員使用個人帳戶在乙方購藥費清單交送給甲方以備核查(內容包括:參保人員姓名、保險證號、處方醫療機構、處方張數、藥品品名、數量、藥費等)。
第十壹條、乙方向甲方交送審核的藥費中,有下列情況之壹者由乙方負責:
(壹)處方與基本醫療保險證明相關的資料項目不符,乙方仍予以受理;
(二)參保人員持用偽造、變造或外觀上足以辨認為不實處方,乙方仍予受理;
(三)未依照處方調劑;
(四)調劑的處方不屬於基本醫療保險給付範圍;
(五)出售的藥品中出現假藥、劣藥;
(六)違反國家物價政策,售出藥品價格高於國家定價,其差價部分應予追回。
第十二條、乙方有出售假藥、劣藥、以物代藥等不依照處方調劑以及藥店與醫院合謀騙取醫療保險金等違規情況,相關費用甲方不予支付。並視情節輕重,建議勞動保障部門責令其限期改正或取消其定點資格。
第十三條、甲方如發現重復核付的藥品費,應在下期支付款中扣除追回。
第十四條、甲方應於乙方送達藥品費申請之日起____日內辦理暫付事宜,暫付款按審核後總額的90%按期支付給定點藥店,其余10%留作保證金,根據年終考核審定情況最遲於次年____月____日前結算。
第十五條、乙方向甲方申請支付參保人員調劑處方藥品費,應定期向甲方申報藥品費清單申請核付。
第十六條、甲方為了審查醫療保險給付需要,請乙方提供說明,或派人赴乙方查詢或調用調劑記錄、處方、帳單、收據及有關文件資料,乙方應詳細說明並提供有關文件及資料,不得拒絕。
第十七條、在協議期內,乙方地址、名稱變更應事先通知甲方,並終止協議,同時持變更登記相關證件到甲方重新辦理申報手續。如乙方被吊銷《藥品經營企業許可證》、《藥品經營企業合格證》和《營業執照》,自吊銷之日起終止協議。乙方變更法人代表者,自藥品主管機關核定之日起,視同特約主體變更,甲乙雙方應改簽協議或終止原協議。
第十八條、雙方無論以何種理由終止協議,必須提前____日通知對方。
第十九條、甲乙雙方在藥品費結算或遇違約出現爭議時,可按照《中華人民***和國行政復議法》和《中華人民***和國行政訴訟法》的有關規定,向同級勞動保障行政部門申請行政復議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第二十條、如乙方違反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則按有關規定處理。
第二十壹條、本協議未盡事宜,甲乙雙方可以換文形式進行補充,效力與本協議相同。
第二十二條、本協議有效期1年,自________年____月___日起至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止。
第二十三條、協議期滿,經雙方協商,可以在協議期滿前1個月內續簽。
第二十四條、本協議壹式兩份,甲乙雙方各執壹份,具有同等效力。
甲方:____
乙方:____
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年____月____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