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條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的用藥範圍、診療項目、服務設施範圍和住院病種目錄暫按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的有關規定執行,並可根據實際情況適時修訂。適當提高參保居民中醫藥治療從統籌基金中支付的比例,適當增加適合兒童青少年的藥品、診療項目和服務設施。具體辦法由市勞動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根據國家和省的有關規定另行制定。
第十七條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實行定點醫療機構(含定點社區衛生服務機構)管理。參保城鎮居民符合條件需要住院治療的,可選擇Xi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定點醫療機構就醫。急診和搶救病人不受此限制,但應在3個工作日內到區醫保經辦機構辦理審批手續。
第十八條參保城鎮居民在符合醫療保險結算支付條件的定點醫療機構住院(含家庭病床)發生的醫療費用,按醫院級別比例支付,並控制最高支付限額。
(壹)起付標準按不同類型的定點醫療機構分為:社區衛生服務機構在250元;350元,壹級醫院;500元,二級醫院;700元,三級醫院。
(2)年度累計最高支付限額(住院和門診大病總費用):城鎮非從業居民35000元,少年兒童40000元(參保城鎮居民連續繳費滿10年的,從下壹年度起最高支付限額可適當提高)。
(三)起付標準至最高支付限額範圍內符合規定的住院醫療費用,在各級定點醫療機構按以下比例支付:
1.城鎮非從業居民
社區衛生服務機構,統籌基金支付70%,個人承擔30%;
壹級醫院,統籌基金支付60%,個人承擔40%;
二級醫院,統籌基金支付50%,個人承擔50%;
三級醫院,統籌基金支付40%,個人承擔60%。
2.子女統籌基金支付比例按城鎮非從業居民相應標準提高5%。
(4)嚴重門診疾病包括:特殊門診疾病(惡性腫瘤放化療、門診腎透析、器官移植後服用抗排異藥物)和慢性病(高血壓、冠心病、糖尿病)。
特殊疾病和慢性病門診治療管理辦法參照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的有關規定執行。特殊疾病門診治療:統籌基金支付50%,個人支付50%;慢性病門診治療:壹個年度內,在定點醫療機構門診治療慢性病的醫療費用超過350元的,超出部分由統籌基金按照50%的標準支付,統籌基金最高支付限額為2000元。
(五)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最高支付限額以上、超出支付範圍的醫療費用不再由統籌基金承擔,可通過建立大額醫療補助、商業健康保險或醫療救助等方式解決。
(六)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基金結余率不超過15%,風險準備金不低於15%。
第十九條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基金不予支付下列費用:
(壹)未經批準在非定點醫療機構發生的醫療費用;
(2)自殺或自殘(精神病除外);
(三)打架、鬥毆、酗酒、吸毒及其他因犯罪或違反《治安管理處罰法》造成傷害的;
(四)交通事故、意外傷害、醫療事故等。;
(五)因美容、整形、身體缺陷等接受治療的;
(六)屬於工傷保險(含職業病)或生育保險支付範圍的;
(七)國家和省醫療保險政策規定的其他不予支付的費用。
第二十條患者因病需轉院或異地治療的,其轉診條件、轉診程序、轉診要求和費用審核報銷辦法按《Xi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醫療轉診暫行規定》執行。
第二十壹條參保居民因探親、休假等原因在異地急診住院發生的醫療費用,納入基本醫療保險基金支付範圍。具體管理辦法按照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二條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待遇標準,根據本市經濟發展和物價水平變化,按照收支平衡、待遇逐步提高的原則,由市勞動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適時調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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