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集點、儲存點等棉花臨時儲存場所參照本辦法執行。第三條各級供銷社、棉麻公司、棉花收購、加工、儲存單位的消防安全工作,應當貫徹預防為主、防消結合的方針,堅持安全第壹,實行消防安全責任制,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是本單位消防安全第壹責任人。各級公安機關和公安消防機構負責監督和指導。
新疆生產建設兵團的棉花消防安全工作由其管理機構依據職權進行管理,並接受當地公安機關和公安消防監督機構的業務指導。第四條各級人民政府應加強對棉花消防安全工作的領導。棉花生產加工季節,當地人民政府要督促有關部門組織專門力量開展消防安全教育和安全檢查,認真做好安全生產工作。第五條各級公安機關、公安消防監督機構、供銷社、棉麻企業應當把消防設施建設、規章制度建立和落實、棉花收購、加工和儲存單位火災隱患整改作為防範工作的重點,督促做好消防安全工作。第六條棉花收購、加工、儲存單位應當配合公安機關和公安消防機構開展消防監督檢查,認真整改火災隱患,對短期內難以整改的重大火災隱患,要制定限期整改方案,並向上級機關、公安機關和公安消防機構報告,采取臨時防範措施。第七條棉花收購、加工和儲存單位必須建立消防安全責任制,健全各項規章制度,完善消防設施,改善消防環境,實行消防安全目標管理。第八條新建、改建、擴建棉花收購、加工、儲存單位,消防設施和收購、加工、儲存區域應嚴格遵守國家消防技術規範的規定。設計圖紙應當經公安機關和公安消防機構審核後方可施工;竣工驗收合格後,方可交付使用。第九條棉花收購、加工、儲存單位應當根據消防要求配備滅火器和壹定數量的消防機動泵、消防水池、消防栓等簡易實用的消防工具,並指定專人管理,定期維護檢查,確保有效使用,冬季采取防凍措施。第十條棉花收購、加工和儲存單位必須加強消防安全教育,制定消防安全教育計劃,對從業人員進行消防安全培訓。新工人(包括固定工、臨時工、季節工及其他人員)必須經過短期培訓,考試合格後方可上崗。
電工、電焊工、機動車駕駛員等特種作業人員必須持證上崗。第十壹條棉花收購、加工和儲存單位應當建立群眾性義務消防組織。按照國家關於企業事業單位專職消防隊組織的規定,符合建隊條件的,可以建立專職消防隊。
產棉大縣和農場集中的墾區,要根據生產任務組建季節性消防隊,並配備壹定數量的消防車和機動泵等消防設施。
義務、專職、季節性消防組織應當定期學習訓練,制定滅火預案,提高自防自救能力,並與相鄰單位做好聯防工作。第十二條棉花的加工和生產應采用先進的工藝和設備,並采用多種技術,如重雜沈降裝置、磁力機、人工檢驗等。,以消除軋花前易產生火星的特殊雜質。第十三條建立健全棉花加工機械設備的維護、保養和使用制度,機械設備的傳動和轉動部分必須配備安全架、安全罩或采取其他防護措施,防止機器運轉時發生摩擦和火災。第十四條棉花加工廠的廠區和車間應當保持環境清潔,值班人員應當及時清掃車間,防止棉花掉落和灰塵纏繞設備。第十五條棉花儲存實行專倉堆垛。倉儲區應分為籽棉區、皮棉區和棉籽區。露天堆放的棉花應該用防燃燒的防水布覆蓋。第十六條棉花儲存應遵守下列規定:
(壹)籽棉垛占地面積每垛不超過280平方米,垛與垛之間的防火間距不小於4米;每組不應超過6個棉包,組間防火距離不應小於10米。
(2)皮棉堆放占地面積每垛不超過150平方米,垛高不超過8米。垛與垛之間的防火間距不應小於2米,每組不應超過8個棉垛。組間防火間距不應小於10米。
(三)皮棉堆放在倉庫內,堆放間的主要通道寬度不小於2米,其他通道不小於65438±0.5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