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知是假貨還買受法律保護
這種情況不受法律保護。 根據2014年1月9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關於審理食品藥品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規定》:因食品、藥品質量發生糾紛,購買者向生產者主張權利,銷售者向生產者主張權利,購買者以銷售者明知是質量問題的食品、藥品而仍然購買為由進行抗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註意:職業打假不在本規定範圍內。職業打假通常是有組織、有規律的活動,不具有消費者的法律地位,其打假活動具有雙刃劍性質,還可能擾亂正常的市場秩序。"送禮 "不是免責借口。根據《關於審理食品藥品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規定》的規定:"食品、藥品生產者、銷售者向消費者提供的食品或者藥品贈品存在質量安全問題,造成消費者損害,消費者主張權利,生產者、銷售者以消費者未支付贈品價款為由主張免於抗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食品、藥品關系到消費者的人身安全,即使是贈品,也必須保證質量安全。消費者雖未支付對價,但贈品的成本實際已分攤到有償商品中。贈送的食品、藥品因質量問題造成消費者權益損害的,生產者和銷售者也應當承擔賠償責任。考慮到消費者被贈送的食品、藥品實質上是經營性質的讓利,因此對於生產者、銷售者所負責任的條件、條款的規定是有限制的,即贈品必須是實際存在質量安全問題,造成消費者損害的。綜合上述,筆者整理了關於知假尚買,是否受法律保護的相關內容。可見,職業打假並不在規定範圍之內。職業打假通常是有組織、有規律的活動,不具有消費者的法律地位,其打假活動具有雙刃劍性質,還可能擾亂正常的市場秩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