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壹百二十二條的規定,違反本法規定,未取得食品生產經營許可證從事食品生產經營活動或者未取得食品添加劑生產許可證從事食品添加劑生產活動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予以沒收。
食品經營許可證是指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從事食品銷售和餐飲服務的法人單位,經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批準頒發的食品經營許可證書。食品經營許可實行壹地壹證原則,即食品經營者在經營場所從事食品經營活動,應當取得食品經營許可證。《食品經營許可證》的頒發日期為作出許可決定的日期,有效期為5年。
申請食品經營許可證的條件
申請食品經營許可證,應當先取得營業執照等法律主體資格。企業法人、合夥企業、個人獨資企業、個體工商戶等。,以營業執照載明的主體為申請人。政府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單位、企業等投標單位的食堂,申請人應當是《政府機關或事業單位、社會團體法人登記證書》登記證書或營業執照中載明的主體。
具有與其經營的食品品種和數量相適應的食品原料加工、食品加工、銷售和儲存場所,並保持該場所環境整潔,與有毒有害場所和其他汙染源保持規定的距離。具有與經營的食品品種、數量相適應的經營設備或者設施,並具有相應的消毒、更衣、洗滌、照明、通風、防腐、防塵、防蠅、防鼠、防蟲、洗滌、廢水處理以及垃圾和廢棄物存放等設備或者設施。
有專職或兼職食品安全管理人員和保證食品安全的規章制度。具有合理的設備布局和工藝流程,防止待加工食品與直接食品、原料和成品交叉汙染,避免食品接觸有毒不潔物質。
參考以上內容:百度百科-食品經營許可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