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采購不得以盈利為目的。第四條 本辦法所稱采購人是指使用預算內、預算外資金等財政性資金采購貨物或服務的行政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集中采購的政府采購機構是采購人。
本辦法所稱供應商是指具備向采購人提供貨物、工程和服務能力的法人、其他組織或者個人。第五條 政府采購的範圍。
(壹)貨物。包括專控商品、辦公設備、專用設備。
(二)工程。包括社會公***工程項目以及房屋、建築物的新建、改建、翻新、擴建、維修工程所需的大宗材料和設備的購置。
(三)服務。包括汽車維修、加油、保險、會議、接待和大宗印刷等。
(四)經政府采購主管部門確定需要實行政府采購的其他項目。第六條 政府采購應當遵循公開、公平、公正和效益的原則,並接受自治區監察、審計部門和社會的監督,維護社會公***利益,反對欺詐行為。第二章 采購方式第七條 政府采購以公開招標、邀請招標,競爭性談判采購為主,詢價采購和單壹來源采購等方式為輔。
采用上述采購方式以外的其他采購方式,其適用的具體條件和程序需征得采購主管部門批準。第八條 政府采購采取集中采購和分散采購兩種形式。集中采購是指政府采購機構統壹組織的采購;分散采購是指需要購買貨物和服務達不到集中采購金額標準,由行政事業單位自行組織的采購。
集中采購項目金額標準:
(壹)采購貨物或提供服務單位價格在1萬元(含1萬元)以上的。
(二)單位價格在1萬元(不含1萬元)以下,但當年需要批量購買累計價格超過5萬元的同類貨物和接受等價服務的。
分散采購的項目不能是故意拆細的集中采購項目,分散采購接受政府采購主管部門和監察等部門的指導和監督。
政府采購機構每年第四季度,擬定下壹年的采購目錄,采購目錄規定的項目為集中采購範圍;目錄範圍外的采購視同分散采購範圍。第九條 有下列情形之壹的,不實行招標:
(壹)涉及國家安全和秘密的;
(二)因自然災害等不可預見的緊急情況發生,致使無法進行公開招標的;
(三)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第三章 采購程序第十條 依照本辦法規定納入采購範圍的,采購人須以正式公文向采購機構提供經采購主管部門批準的購買貨物或提供服務等有關資料。
采購機構可以直接組織招標,也可以委托具備政府采購業務代理資格的社會中介機構承辦政府采購具體事務。第十壹條 采用公開招標方式采購的,采購機構或者招標代理機構(以下統稱招標機構)應當於投標截止日20個工作日以前按照采購主管部門指定的媒體向社會發布招標公告。
招標公告包括以下主要內容:
(壹)招標項目的名稱、數量;
(二)投標人的資格要求;
(三)獲取招標文件的辦法和時間;
(四)投標時間和地點;
(五)其他要求。
邀請招標采購的,招標機構壹般應當於投標截止日10日以前發出投標邀請書,如有特殊情形可適應延長。
邀請書可參照招標公告的有關內容制定。第十二條 招標機構應當根據采購人的采購計劃或采購清單編制招標文件,並經采購人確認。標底應當密封保存,在定標前不得向任何人泄露。
招標文件包括下列內容:
(壹)投標人須知;
(二)招標項目的名稱、性質、數量、質量、技術規格;
(三)投標價格的要求及其計算方式;
(四)交貨(竣工)或提供服務的時間;
(五)投標人提供的有關資格和資信證明文件;
(六)投標保證金的數額;
(七)投標文件的編制要求;
(八)提交投標文件的方式、地點和截止時間;
(九)開標、評標的時間及評標的標準和方法;
(十)采購合同格式及其條款;
(十壹)其他應當說明的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