隨著招投標實踐工作的廣泛開展,招投標理論與實務的研究工作更加深入,下面僅就日常工作中招投標各方普遍關心的部分問題談談看法,敬請領導和專家們批評指正。
招標條件問題(何時招標問題)
正對假招標、騙標、提前招標等問題,是否應明確不同性質的項目的招標條件。
①招標人已經依法成立;
②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履行審批手續的,已經批準;
③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應當履行核準手續的,已經核準;
④項目資金或資金來源已經落實;
⑤有滿足招標需要的文件和技術資料等等。
招標範圍及相關問題
不同性質投資主體投資建設項目的招標方式問題。
《招標投標法》第3條規定,勘察、設計、監理、施工、以及與工程建設有關的重要設備、材料等,同時明示了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範圍為:
①大型基礎設施、公用事業等關系社會公***利益、公眾安全的項目;
②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國有資金投資或者國家融資的項目;
③使用國際組織或者外國政府貸款、援助資金的項目。隨著投資主體的日益多樣化,私人投資的基礎設施項目越來越多,這些項目很多情況下都關系公***利益或公***安全,而現在這些項目大多采用邀請招標或競爭性談判(議標的壹種形式)確定中標人,國家是否應適時出臺相應的法規規範不同性質的投資主體投資建設的項目的招標行為。
政府采購中招投標活動的《招標投標法》及其配套法規的適用性問題。《政府采購法》中明確規定公開招標、邀請招標是二種合法的采購方式,同時,也有壹系列的監督和投訴程序,這些程序往往與《招標投標法》及其配套法規存在不壹致之處,有時投標人不知如何維權才是正確、有效的。
不同部門監管流程的沖突問題。根據國務院對不同招標標的物的招標流程監管的分工,不同部門出臺了相應的配套法規,但有時正對某壹具體的標的物,規定的監管流程存在沖突,如進口電梯的招標就存在這樣的問題。
如何理解“公開性”原則
《招標投標法》第5條規定,招標投標活動應當遵循公開、公平、公正和誠實信用原則。“公開”是公正、公平的前提,那麽“公開性”原則怎麽理解呢?壹般理解為招標信息公開、開標現場公開、評標的標準和程序公開、中標結果公開。進壹步理解應當是具體要求、標準、條件的全面公開,包括廢標條件的公開。實際工作中經常遇到的容易產生糾紛的情況主要有:
①唱標的順序是否需要提前公開?
②評標時,澄清的順序是否需要提前公開?
③評標時采用的打分細則是否需要公開等等。
評標組織問題
評標委員會專家成員的組成問題。現在很多省市,在組建評標委員會時,不允許業主或代理機構的工作人員作為專家或代表進入評標委員會,這種做法的利弊分析。
技術專家和經濟專家的分工問題。按照有關規定,評標委員會由技術、經濟專家等成員組成。經濟專家往往是由熟悉工程造價、商務合同、法律規定的專業人士擔任,大多數情況下經濟專家對技術的評判僅停留在概念、總體印象上,那麽經濟專家是否壹定要打技術分,技術專家是否壹定要打經濟分呢?
綜合評價法與票決制問題。無論采用何種評標方法,評標委員會為了使評標工作順利進行,在評標過程中往往就有關分歧問題采用票決制進行決議,從而達成壹致的意見。當采用綜合評價法時,最終結果第壹名的中標候選人如在采用票決制時被最終結果第2名的中標候選人取代怎麽辦?
在采用最低評標價法評審時,低價搶標問題是比較普遍的。如何界定低價搶標和合理低價中標,這是壹個非常重要的課題。法律規定投標報價低於成本價是不能中標的,那什麽叫成本?是社會成本還是個別成本?如何衡量投標人報價是否低於成本?這些正是最低評標價法的難點所在。
在實踐工作中對於大項目、國家級的項目,我們的做法是分三步走:
①對比分析;②詢標澄清;③判定表決。
“攔標價”問題
對於是否允許設立“攔標價”存在爭議,我們認為招標文件中可以明示“攔標價”,理由如下:
1.《三十號令》第64條,合同價格應該控制在批準的初步設計及概算文件範圍內;
2.《合同法》第273條,國家重大工程的合同訂立應按批準的投資計劃;
3.設立上限是為了控制投資,與招標目的不矛盾,且與理、與法不沖突。
備選投標的處理問題
現在對於備選投標的處理具有壹定的隨意性和多重標準,為此,給出我們的意見如下,可以結合項目實際情況予以考慮:
1.投標人提交備選投標的決定,應當獲得招標文件條文的預先授權,且備選投標報價應該在開標時被唱出;
2.不符合中標條件的投標人所提交的備選投標,不預考慮;
3.中標人所提交的備選投標,評標委員會可以執行評審,以確定是否采納備選投標;
4.無論是基本投標還是備選投標,合同條件均不能做出更改。
招標人與中標人是否允許就合同內容進行談判問題
招標人發出中標通知書後,往往邀請中標人就合同內容進行談判,那麽招標人是否可以與中標人進行合同談判?哪些內容可以談判?哪些內容又不可以談判?這些問題壹直困擾著招標人和中標人。
重新招標問題
不足三家投標人投標時。根據《招標投標法》第28條規定,投標文件遞交截止時間之前,不足三家投標人遞交投標文件,應停止開標,重新招標。其實,重新招標的成本是很大的,因此是否可以參照國際慣例,在不足三家投標人參加投標時,采用更符合實際的做法值得大家討論。國際上,壹般在考慮如下因素後再做出是否重新招標的決定:
①招標公告是否刊登在規定的媒體上;
②合同包是否過大或過小;
③招標文件發售的時間是否符合規定或準備投標文件的時間是否足夠;
④招標文件是否存在歧視性或限制性條款;
⑤投標人的投標價是否嚴重偏離合同概算等。壹般情況,無論有幾家投標人參加投標,開標總會如期進行,是否需要重新招標是在評估後做出的決定。
經評審,有效標不足三家時。根據《十二號令》, 評標委員會否決不合格投標或界定為廢標後,因有效投標不足三個使得投標明顯缺乏競爭,評標委員會可以決定否決全部投標,重新招標。這裏的關鍵是如何把握“使得投標明顯缺乏競爭”,實際工作中,由此而產生的糾紛也不少。
有關招標代理的幾個問題
招標代理機構備案問題。現在具有建設工程招標代理甲級資格的招標代理機構到異地開展招標代理活動之前,需要到當地建設行政主管部門進行備案,備案的內容與招標代理機構再次申請甲級資質無異(甚至更為復雜),有的省份還要求法定代表人親自到場遞交備案資料,這種做法是對建設部頒發的證書公信力的壹種挑戰,同時增加了社會成本,建議協會開設招標代理機構信用查詢平臺,打破招標代理行業地方封鎖、壟斷的局面,促進全國代理市場的規範發展。
招標代理機構的專家庫問題。根據建設部對招標代理機構的要求,具有資質的招標代理機構壹定要組建獨立的專家庫,主要是考察招標代理機構編寫招標文件和參與評標的技術支持能力。實際上,目前,全國幾乎沒有哪個地方在評標時從招標代理機構的專家庫中抽取專家,如何讓招標代理機構的專家庫發揮作用,提升招標代理機構的服務深度也是值得研究的問題。
招標代理的收費問題。盡管國家發改委等部委發布了招標代理的收費規定,但目前招標代理的收費方式、收費範圍、收費比例各不相同,事實上,對招標代理的收費標準的規定似乎可以更加靈活,或分出不同服務深度更加合理、有效。
招標投標領域實際工作中遇到的問題紛繁復雜,《招標投標法》及其配套法規是不可能包羅萬象地解決所有問題。上面只是給出了我們遇到的壹部分問題,限於時間,有的問題說得比較透,有的問題說得比較淺,有的問題給出了我們的看法,有的問題只是對可能的解決方案進行了探討。希望通過這樣的探討進壹步提高我國招投標工作的質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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