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按照規定,機動車駕駛人的身體條件證明必須在駕考前出具。表格中的體格檢查項目,如身高、視力、辨色力、頸部無運動功能障礙等,應由指定醫院出具證明,並由醫生簽字。至於十種禁止駕駛疾病,請申請人自行填寫。主要看申請人的體檢表是否有醫院蓋章簽字,公安機關不因為沒有能力和條件對體檢表內容進行抽查。如果任何人被發現故意隱瞞病情,他的駕照將被吊銷。如果隱瞞病情,在行駛過程中因突然發病造成交通事故,將承擔民事賠償責任,甚至被追究刑事責任。根據規定,在駕考或換證前,法律強制要求申請人進行體檢。沒有妨礙安全駕駛的疾病,身體沒有問題的,可以持證上路行駛。所以可以看出,有吸毒史的,三年內吸食、註射毒品的,或者解除強制隔離戒毒措施未滿三年的,或者長期未戒除吸食依賴性精神藥品的,不能考駕照。
法律依據
《機動車駕駛證申領和使用規定》第十三條有下列情形之壹的,不得申領機動車駕駛證: (壹)患有器質性心臟病、癲癇、美尼爾氏病、眩暈、癔病、震顫麻痹、精神病、癡呆以及影響肢體活動的神經系統疾病等妨礙安全駕駛的疾病;(二)吸食、註射毒品未滿三年,或者解除強制隔離戒毒措施未滿三年,或者長期吸食、註射依賴性精神藥品成癮的;(三)造成交通事故後逃逸構成犯罪的;(四)飲酒後發生嚴重交通事故或者醉酒駕駛機動車,構成犯罪的;(五)醉酒駕駛機動車或者飲酒後駕駛機動車,機動車駕駛證被依法吊銷未滿五年的;(六)醉酒駕駛、營運機動車,機動車駕駛證被依法吊銷未滿十年的;(七)因其他情形被依法吊銷機動車駕駛證未滿兩年的;(八)駕駛證被依法吊銷未滿三年的;(九)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未取得機動車駕駛證駕駛機動車,有第壹款第五項至第七項行為之壹的,在規定的期限內不得申請機動車駕駛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