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點醫藥機構應當嚴格執行 社會醫療保險 管理規定和醫療服務協議,因病施治、合理檢查、合理用藥、合理治療,控制統籌支付範圍外費用占醫療總費用的比例。定點醫藥機構及其工作人員不得有下列行為:(壹) 無正當理由 拒絕為參保人提供醫療服務;(二)未經參保人或者家屬同意,使用統籌支付範圍外藥品,或者提供統籌支付範圍外醫療服務項目和服務設施;(三)將應當由社會 醫療保險基金 支付的費用轉由參保人個人負擔;(四)使用參保人個人賬戶資金支付日用品、食品等非醫療用品費用或者套取個人賬戶現金;(五)無正當理由拒絕實時聯網結算,不為參保人提供結算單據;(六)采取掛床住院、疊床住院、虛假住院等手段騙取社會醫療保險基金;(七)將非參保人的醫療費用納入社會醫療保險基金支付範圍,或者通過串換藥品、醫療服務項目等手段將非社會醫療保險基金支付範圍的醫療費用納入社會醫療保險基金支付;(八)擅自將社會醫療保險結算信息系統提供給非定點醫藥機構使用,或者將社會醫療保險業務交由無相關社會醫療保險資質的機構、人員辦理;(九)超出本機構定點服務範圍提供醫療保險服務,騙取社會醫療保險基金;(十)偽造、變造醫療文書、財務賬目、藥品(醫用材料)購銷憑證等材料騙取社會醫療保險基金;(十壹)違反疾病診療常規、技術操作規程等,為參保人提供過度或者無關的檢查、治療,造成醫療資源浪費和社會醫療保險基金損失;(十二)違反藥品或者醫療服務收費價格管理規定,擅自提高收費標準,騙取社會醫療保險基金;(十三)其他違反社會醫療保險管理規定的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