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強藥品支付管理各地要嚴格執行《2020年藥品目錄》,不得自行制定目錄或用變通的方法增加目錄內藥品,也不得自行調整目錄內藥品的限定支付範圍。要及時調整信息系統,更新完善數據庫,將本次調整中被調入的藥品,按規定納入基金支付範圍,被調出的藥品要同步調出基金支付範圍。
協議期內談判藥品(以下簡稱談判藥品)執行全國統壹的醫保支付標準,各統籌地區根據基金承受能力確定其自付比例和報銷比例,協議期內不得進行二次議價。
協議期內談判藥品直白來說,就是國家醫保局與藥企進行談判確定藥品價格後,醫保部門與藥企簽訂協議(協議期壹般最多兩年)進行試投放,雖然是試投放,但該藥品全國價格統壹。
壹、談判藥品原則上藥品協議有效期為
1.原則上談判藥品協議有效期為2年,2年後所有談判藥品原則上只續約1次,續約期2年。也就是說,至2.少在4年內,談判藥品的價格有所保障,不會面臨大幅下降。
法律依據:
《基本醫療保險用藥管理暫行辦法》
第十八條
原則上談判藥品協議有效期為兩年。協議期內,如有談判藥品的同通用名藥物(仿制藥)上市,醫保部門可根據仿制藥價格水平調整該藥品的支付標準,也可以將該通用名納入集中采購範圍。協議期滿後,如談判藥品仍為獨家,周邊國家及地區的價格等市場環境未發生重大變化且未調整限定支付範圍或雖然調整了限定支付範圍但對基本醫療保險基金影響較小的,根據協議期內基本醫療保險基金實際支出(以醫保部門統計為準)與談判前企業提交的預算影響分析進行對比,按相關規則調整支付標準,並續簽協議。具體規則另行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