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藥品藥械監管存在的問題

目前藥品藥械監管存在的問題,主要體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壹)特殊的地理環境從客觀上加大了監管的難度;

(二)山區人民群眾,尤其是農民的用藥知識普遍缺乏;

(三)對流動藥販不能做到有效的監管;

(四)涉藥單位藥械管理的自覺性和主動性差;

(五)涉藥單位的硬件設施與gsp的要求還有很大的差距;

(六)農村涉藥單位藥械人員素質低下。

二、解決這種問題的對策如下:

(壹)以源治本,規範進貨渠道;

(二)對涉藥單位進行相關培訓;

(三)加強學習,認真總結,不斷提高藥監人員自身素質;

(四)理順監管體制,實施綜合治理;

(五)加大宣傳力度,普及藥事法規;

(六)建立信息收集機制,延伸監管觸角;

(七)建立聯合打擊機制,形成監管合力;

(八)建立查源治本機制,根除流動藥販。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和國藥品管理法》第九十九條 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應當依照法律、法規的規定對藥品研制、生產、經營和藥品使用單位使用藥品等活動進行監督檢查,必要時可以對為藥品研制、生產、經營、使用提供產品或者服務的單位和個人進行延伸檢查,有關單位和個人應當予以配合,不得拒絕和隱瞞。

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對高風險的藥品實施重點監督檢查。

對有證據證明可能存在安全隱患的,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根據監督檢查情況,應當采取告誡、約談、限期整改以及暫停生產、銷售、使用、進口等措施,並及時公布檢查處理結果。

藥品監督管理部門進行監督檢查時,應當出示證明文件,對監督檢查中知悉的商業秘密應當保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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